1、结婚登记服务
结婚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及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经审查,证件齐备的,当即办理。
2、申请结婚一方是刚澳台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的,在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书面申请的同时,还需要提交经公证的其它有效证件。
3、婚姻登记收费。
婚姻登记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手续费,国内公民婚姻登记每对9元;华侨、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每对60元;外国人外籍华人婚姻登记每对80元,任何婚姻登记机关不搞搭车收费。
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
一、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实行后,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所谓“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民政部门不给予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确有情况特殊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补办登记的日前为结婚日期),属出港、出国等需要,再凭结婚证到市公证处办理公证,申请办理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当事人,其结婚年龄不符合当时法定婚龄的,我办不给予办理。
在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后,当事人办理了结婚登记,现丢失了结婚证,无挡可查的,一般不给予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但当事人婚姻关系属实,因出国、赴港澳旅游、团聚、定居、继承财产等原因,需要上述证明的,由市民政局受理,当事人必须向受理机关提供如下证件和材料:
1、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和户口证明、护照等);
2、要求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的书面申请或当事人遗失结婚证的声明书;
3、当事人请求所在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出具何年何月在何地方办理结婚登记证明,外国人、外籍华人需要持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国使、领馆认证的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当事人何年何月何日在何地方办理结婚登记证明。(华侨须持旅居国使、领馆认证的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港澳同胞需持我委托香港律师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上述证明书。
4、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两个了解情况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人的担保书。
5、当事人三张二寸双人半身免冠照片。
上述证件,材料齐备,经镇社会事务办审查同意后,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
二、根据新的《婚姻登记办理》规定,一九五0年婚姻法颁布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又丢失了结婚证书的,有档可查,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所需证件如下:
(一)当事人双方在国内的。
(1)当事人身份证(或户口证明);
(2)当事人书面申请书;
(3)当事人到户口所在地的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填写申请表格;
(4)当事人三张二寸双人半身免冠照片;
镇民政部门经查核婚姻档案,情况属实,且其姓名、出生日期与本人身份证相符的,由镇社会事务办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
(二)当事人一方在国外或港澳,因出国、赴港澳旅游团聚、定居、继承财产等原因的。
(1)当事人书面申请书。
(2)当事人到户口所在地的镇社会事务办填写申请表格。
(3)当事人当时结婚材料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表》),当事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三张二寸半身免冠照片和上述所需证件,经镇社会事务办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到市民政局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