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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最新出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此《办法》将于12月1日起实行。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该办法的实施,是保证购房人权益不受侵害的一项重要举措。
此次推出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监管原则。
据介绍,商品房在预售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等状况,由于购房人缺乏对房地产项目建设、管理、工程进展的了解,因而产生开发企业挪用预售资金导致的工程烂尾、项目延期等情况,严重损害了购房人以及相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
《办法》要求,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由监管银行对其中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实行重点监管。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并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对其中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实行重点监管,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办法》明确,商品房预售时,购房人应当将购房款直接存入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专用账户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工程进度进行实地核查。
《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按照地下结构完成、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等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
《办法》还特别突出了相关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使用等问题,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专用账户内的全部商品房预售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依照《办法》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以及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现象,有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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