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过期证开车撞上未年审车
两摩托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伤者持过期的驾证驾驶其它车辆号牌的拼装摩托车,而死者驾驶的是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摩托车。两摩托相撞一人伤一人亡
王中(化名)的家人称,2009年8月9日10时许,王中驾驶摩托车由容县县底镇往容州方向行驶途中,遇到了甘某驾驶悬挂拼装两轮摩托车从大明果场路口驶上公路右转弯,行驶到此处时没有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发生两车相撞,导致王中和甘某两人受伤。王中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王中的家人为此多次找甘某协商赔偿问题未果,遂将甘某告到容县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
“王中应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甘某却认为,该事故是由于王中驾驶的车辆高速追尾撞上了他驾驶的车辆,当时他驾驶的车速很慢,正沿着公路边上往前驶去。
一审认为事故双方均有错,责任三七开
去年9月14日,容县交警部门作出了事故认定,认定甘某持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使用其它车辆号牌的拼装机动车上路行驶,在由小路口驶上公路右转弯时没有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过错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中驾驶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应承担次要责任。
“双方均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最终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容县法院审理认为,对于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按王中承担30%、甘某承担70%的民事责任比例分担。据此,容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甘某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71090.40元给王中的家属。
近日,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这守法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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