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yadi 发表于 2024-10-19 16:25

北流侬知道民间借贷约定利息过高,是否受法律保护?

随着民间资本的活跃,民间借贷活动如火如茶,民间借贷中往往掺杂着友情、亲情和爱情,也有职业放贷人出现。其中,民间借贷中利息的有无以及金额问题一直是民间借贷纠纷中争议最多的问题。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民间借贷约定利息过高,这种情况法院是否支持呢?


基本案情2015年09月22日,被告梁某因周转资金困难向好友李某求助借款,李某将其开贷款公司的老公王某介绍给梁某认识,在李某见证下,梁某向原告王某借款 20000 元人民币,并签下借条,直至还清为止,双方未在借条上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
2015年10月至2018年3月,梁某共转账23600元给王某妻子李某,并出于感激多偿还了3600元,至此梁某认为其借款已偿还完毕。
王某则认为,双方当时口头上约定了每月利息为5%,梁某之前每月转账给其妻子李某的1000元,偿还的是月利息,其本金并未偿还。随后,王某多次向梁某追讨欠款,梁某都未还款。2024年4月,王某将梁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北流法院审理认为,梁某向王某借款20000元并口头约定了利息,有王某出具给梁某的借条及双方微信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该案件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认定。关于利息,虽然双方约定月利息为5%,但约定的利息过高,超出法律规定范围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北流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将利率进行调整,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于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7号)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经黄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梁某同意偿还王某欠款及利息15000元,并于2024年12月30日前偿还完毕。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往往因碍于颜面、疏忽大意、过于信任等原因,从而导致风险被忽视,在进行借贷活动时,当事双方一定要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上明确写明利息的计算标准。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对于数额较大有风险的借款,应要求第三人为其担保,或要求借款人以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并订立书面借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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