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房贷新政广西开始"落地" 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谭卓雯)根据央行10月22日发布的房贷新政,自10月27日起,商业银行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近日,记者咨询了多家银行,其中,建设银行广西分行表示已开始执行新政,并制定了较为详细的条款,而其他银行则称细则还没有制定完毕,具体问题仍在商榷。
建行实施差别化房贷细则
昨日,记者从建行广西分行了解到,该行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自10月27日起开始执行新的贷款政策。对于27日以后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建行在人民银行的政策框架和授予的权限内,本着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宗旨,根据客户是首次购房或非首次购房、自住房或非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等是否系普通住房,以及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等因素,制定了差别化的利率政策和首付款比例要求。
此外,建行将继续在贷款利率、首付款比例等方面支持合理的个人住房贷款需求,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将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上按优惠条件予以支持,之前该行的利率优惠幅度为基准利率的0.85倍。对于居民购买非自住房、非普通住房的,将适当提高贷款条件。
如何定义改善型自住房?
接到央行的房贷新政后,不少银行均感到摸不着头脑。一位银行人士表示,央行给出的只是一个指导意见,里面的很多东西都规定得非常模糊。比如,什么是“改善型”自住房?是卖掉第一套后再买还是在保留第一套的基础上再买房?自住房和非自住房怎么定?普通住房标准是什么等等,央行均没有给出“标准答案”。
对于什么是普通住房,建行广西分行有关人士表示,一般来讲,是按照住房面积大小确定的,具体还要以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而什么是“改善型”普通自住房?建行的界定标准是,如果客户现在贷款买的房子由于面积比较小等原因不能满足住房需求,需要贷款再购买一套普通住房用于一家人居住,可以认为是购买改善型普通自住房。
三种情况建行不予调整利率浮动比例
如何确定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这个问题对于广大已经贷款买房的市民来说影响重大。
记者了解到,建行对于已经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其利率调整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贷款合同对于贷款利率调整方式的约定;二是银行根据借款人是首次购房或非首次购房、自住房或非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等是否系普通住房,以及借款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风险因素综合评估的结果。建设银行将在合同重新定价日(一般在每年1月1日)按照合同约定和综合评估结果进行确定。
不过,如果客户有以下情况的,建行将不予以调整利率浮动比例:一是借款人在建行的贷款近两年内有不良记录的;二是在合同重新定价日,借款人的个人住房贷款有拖欠余额或存在其他违约情形的;三是在合同重新定价日,借款人在建设银行有两笔以上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的。
27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利率已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建行表示,将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自2008年10月27日起,新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调整后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限同档次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由于新政出台比较仓促,许多条款未能细化,客户的具体情况可以咨询贷款发放行的专业信贷人员。”建行广西分行一位相关人士说。
多家银行正在等待通知
除建行外,中行、交行等其他各银行均表示,他们还在等待上级银行的通知。其中一家银行的房贷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具体细则正在紧急拟定中,他们是根据央行及总行的指导意见和广西的具体情况来拟定的,由于房贷问题涉及面比较广,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还没有商讨出最终方案,估计11月前能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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