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牌照过渡3年,期满禁止上路!广西电动车管理新规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1月28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解读《办法》新闻发布会。(网络图片)
截至目前,全区已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1300多万辆。电动自行车的迅猛发展,在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交通秩序、公共安全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据统计,2019年以来,全区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区道路交通事故总数和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20%、19.7%,形势非常严峻。
原《办法》自2013年8月10日施行以来,在加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使用和停放管理,遏制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原《办法》存在管理部门职责不明晰,生产销售、登记管理和停放充电制度不完善,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修订原《办法》列为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当年完成项目。修订后的《办法》经2021年9月29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治区政府令第143号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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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唐政介绍,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保障安全、规范秩序的立法目的和宗旨,重点对影响安全和秩序的相关方面进行规范。原《办法》不分章,共28条。修订后的《办法》分总则、生产与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停放与充电、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46条,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部门在道路通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职责;明确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生产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为消费者购买车辆提供查询和参考;增加变更登记、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规定;增加车辆停放场所、充电设施设置、建设要求;增加佩戴安全头盔和禁止电动自行车进电梯规定;增加禁止非法拼装、改装、加装行为的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过渡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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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黄济贤介绍,《办法》修订后,对现行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的编制公布主体和目录的功能定位进行调整,将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编制公布的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调整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的生产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将产品目录功能调整成为消费者购买车辆提供查询和参考。
《办法》修订实施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不再把《自治区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作为依据,对现有途径能查询到通过3C认证信息的车型,均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为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维护登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办法》增加了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应当进行变更登记、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和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的情形及其登记程序等规定。三是调整了不予注册登记的情形。《办法》对不予注册登记的情形有所修改,删除了“未列入”的表述。因此,《办法》修订实施后,各地不得以未列入自治区目录为由,不予办理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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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办法》规定,已经注册登记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号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三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号牌、行驶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是指既不符合旧国标又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收等方式提前置换或者淘汰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
《办法》修订实施后,全区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突出管控重点,切实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常态化加强路面通行秩序管控,保障道路安全畅通,按照“什么乱象突出就整治什么”原则,常态化整治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占道通行等重点违法行为,在违法乱象突显的交通路口,积极探索优化路口交通组织措施。专项治理电动自行车严重交通违法,对无牌无证、使用伪造、变造、已经注销以及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超员等违法行为,将适时开展集中整治。深入推动“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加强路面执法管控,劝导查处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行为,增强驾乘人员自觉佩戴安全头盔的意识,有效保护生命安全。充分发挥行业监管部门专业引领作用,建立健全警企共治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卖行业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严查严治闯红灯、逆行、超速等违法行为,防范外卖行业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共同推动外卖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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