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律师谈自身购买商品房的维权过程
随着福利分房时代的结束,购买商品房成为城镇居民解决住房问题的主要渠道。鉴于开发商的强势力量和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的客观事实,购房者往往遇到种种不公平的遭遇。有的人忍气吞声,有的人想维护自己的权益或有心无力,或不懂方法,最终不了了之。本人是一名律师,也购买有房子,众多消费者遭受到的不公平,我也不例外。现将本人的维权过程公之于众,希有类似遭遇的广大网友跟帖交流。(一)买房
我与开发商签订购买合同的时间是2006年8月25日,合同规定有阳台地板砖、有卫生间坐便器、水电设施按一户一表安装,交付时间是2006年12月31日。逾期交付时间不超过60天的,每天按总房价的万分之1.5计付违约金;逾期时间超过60天的,每天按总房价的万分之3计付违约金。为了促销,虽然合同上约定,按揭付款的业主应自行向银行办理手续,但售楼部承诺代办,只要业主把有关材料给他们就行了。
交房时间到了,我见没有什么动静,就去问开发商。售楼部解释说,因为停水停电、高中考停工等因素影响,造成停工累计60天,故交房时间顺延60日。我说,我8月25日才买的房子,到现在仅4个多月,就停工60天?几乎隔1天就停1天,不可能!况且,我买房的时候,高中考已经结束,跟我有什么关系?售楼部答,这是全年的累计停工时间,这些因素的确对工程的整体进度有影响。我不想多费口舌,告诉他们,反正我现在开始计算违约金了,届时走着瞧。
(二)收房受阻
到了2007年4月15日,开发商才通知交房。收房的流程是:先到物业管理处签订物业管理协议,预交半年的物业管理费、交500元/户的装修押金、2元/平方的装修垃圾清运费,才能领到房门钥匙验收。
我看完就来气:我是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当然由开发商交房。物业公司和我有何关系?合同上只说付请购房款,到时间就交房,哪来的那么多条件?验收,就存在不合格的可能。而看他们规定的流程,先交物业费用才能领钥匙,就是把验收当作走过场的形式,把购买者当傻瓜?
我没有按照该流程收房,而是找售楼部理论。售楼部解释说,他们只是委托物业公司代交房,这也是行业惯例。至于先交费才能验收的规定,是物业公司的行为,与开发商无关。我拿出广西物业管理条例质问,根据有关规定,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开发商聘请物业公司,必须书面告知购买者,并把前期物业管理细则作为合同的附件。物业管理费该从什么时候由业主交纳,应当有买卖双方在购买合同中约定。我来买房时你们并没有告诉我,我不承认该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是合法的,我与你公司原来也没有约定何时开始由我承担物业管理费,凭什么马上叫我交?
房门钥匙在物业公司手上,那么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时就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只有签与不签的选择,根本没有办法协商。但不签协议和预交物业费用就领不到房门钥匙。这就不能说与开发商无关了,谁让你把房门钥匙给物业公司的?
经过我拿出有关法律文件一番理论,物业公司终于答应我不经以上程序就可以验收房子。我对着购房合同逐项验收,开各个房间的灯,不亮;拿电笔测试电源插座,没有反应;开试水龙头,没有水。陪同验收的人员说“今天停水停电,要到18日才有”。既然明知今天不通水电,为什么通知我来验收?陪同人员说“这没有什么的”。同志哥,这不是买一把青菜两块豆腐这么简单的东西,这可是我花十数万元买的、很有可能是我这辈子买的唯一一套房子,你说我能马虎吗?怎么能说“这没有什么的”?再仔细看,发现没有阳台地板砖和水表电表,两个卫生间只有1个坐便器。我遂拒绝收房,找开发商理论。
(三)索赔
售楼部围满了象我一样讨说法的业主。开始,售楼部工作人员敷衍说,合同原来约定房门本来是木门的,现在给你们安装了防盗门,增加了成本,故可以抵消阳台地板砖的费用。至于卫生间设施,合同上只说安装坐便器,没说安装多少个。我马上反驳:你自己把木门改为防盗门没有经过我们的同意,增加成本那是你自己的事。如果你现在把防盗门拆下来重新装上木门,我们没有意见,但绝不能以此为由不铺设阳台地板砖。合同说卫生间安装坐便器,即凡是卫生间就必须有坐便器,有多少个卫生间就必须有多少个坐便器。即使存在开发商的理解意思,合同是开发商拟订的格式合同,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来理解。
其他业主同时提出了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要求,眼见群情汹涌,售楼小姐赶紧找负责人出面。在众多业主的压力下,开发商迫不得已宣布当天不算交房,4月18日再来,至于阳台地板砖、坐便器、水电一户一表、延期交房违约金等问题,本月底将书面答复。为了团结一致维权,防止开发商各个击破,当天一起到场的业主们互相留下了联系方式,并推举我为临时联系人。
4月18日,我们再次来到开发商处。开发商作出了一份书面承诺,同意给予缺少阳台地板砖、坐便器的补偿;水电一户一表工作完成之前,免收物业管理、水电费用;延期交房违约金首先扣除停水停电、高考停工等因素影响的60天停工时间。另外,按合同原来约定,业主应当在签订合同后10天内向开发商指定的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凡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贷款到位的,按照合同逾期付款规定,可以抵消延期交房违约金。
我与几个业主代表对书面承诺提出了异议:1、开发商不是收取物业管理、水电费用的单位,承诺免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2、停水停电并不等于绝对造成停工,房地产开发并不是每一项工作都要水电的。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是企业而不是政府机关,停水停电不属于政府行为,其给开发商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开发商另行向供水供电单位索赔,不能转嫁到业主头上。而且即使算不可抗力,也不能一刀切通通扣除60天,不在合同期内的不能扣除。有时候,当天仅停个把小时甚至半个小时,也算1天? 3、高中考期间停工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任何一法律法规规定高考期间必须停止建筑施工。如果是工程嘈声超标,被责令停工的后果应当由开发商自己负责。如果工程嘈声没有超标,政府部门要求停工就是违法行政,可以拒绝。即使合法,高中考期间停工早在多年前就已实施了,是可以预见到的,开发商就应当提前考虑。包括我在内许多业主是在7月份之后买的房子,高中考已经结束,高中考被停工与我们有什么关系?4、有很多时候,同一天里既停水又停电,甚至也是高中考,开发商居然分开计算为3天,存在重复计算。5、至于按揭贷款,是售楼部代办的,不能把责任算到业主身上。
(四)起诉
经过几次交涉,开发商始终坚持他们的意见,我们不能再等了。2007年5月下旬,先后有50多人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在我们整理材料及法院审查立案期间,开发商急急忙忙完成了水电表安装工作,对包括我在内意见较多的几个业主所购房间,立即铺设了阳台地板砖和补装上坐便器。
经过法院的从中调解,双方均作了一些让步:我们同意延期交房违约金计算至4月18日,及酌情扣除停水停电时间;停水停电的天数由法院认定,当天停4小时以上的才计算为1天,1-4小时的计0.5天,不足1小时的忽略不计,重复计算的剔除。开发商同意不一刀切扣减,根据各人的购买时间不同计算。按照调解方案,虽然比我们的要求少了一截,但也比开发商提出的方案普遍增加1倍以上。有个业主,按开发商的计算方法,只得700多元赔偿,而按调解方案,获得了5500余元。一般都多得了三五千元,也有多达七八千元的。物业公司也主动与我们业主代表沟通,减收了一部分费用,我们也就适可而止。
在我所接触的购房者当中,也有许多人说“怕麻烦”而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当然,人各有志不能勉强,我只是想,目前三五千元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就是一两个月甚至更多时间的收入,轻易就放弃了,难道你重新去赚这笔钱就轻松了吗?换成是业主你违约,比如说你交了定金又不买房,或者你没有按时付款,开发商会“怕麻烦”不追究你的责任吗?更何况,这不仅仅是钱的问题: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任何条款必须协商一致,不应当存在谁规定谁的争议,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凭什么在合同之外,规定业主如何如何呢?
正因为业主“怕麻烦”的心理普遍存在,这才使得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不良行为肆无忌惮。一个小区普遍有几百个业主,开发商每个多赚三五千元,该是个什么概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应当“怕麻烦”!
转自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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