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房,有多少陷阱?———律师谈自身购房体会
购买过商品房的人中,相信大多数人或多或少地碰到一些觉得不公平、挺郁闷的问题,但向开发商索赔似乎又讲不出理由,或者与伶牙利齿的售楼小姐交锋中败下阵来。尽管通过聘请律师代理可以获得回公道,但那也是亡羊之后的补牢。中国有句古话说“防患于未然”,购房者想要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好的办法是在购房过程中认清开发商设置的陷阱,把侵权行为扼杀于摇篮之中。本人是一名律师,现把自己的购房体会告诉大家,请大家谨防上当。(一)用定金和认购协议套牢顾客
当你在某个楼盘看上心仪的房子时,售楼人员会不失时机地叫你下定金(通常在1万元左右),再签一份所谓的《房屋认购书》(有些称预约房号协议,反正意思一样)。认购书上有一条款,规定一定时间内(大多数为7天),购方必须与开发商签订事先拟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定金不予返还。购买如此大件的消费品,总得三思而后行吧。但是,开发商不会让顾客把合同书拿走研究的,只能在其销售场所看。
一份长达十几甚至二十几页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就算是专业出身的法律界人员,也未必能在短时间内斟酌出合理与否,更何况是对法律专业知识外行的一般购买者了。而且,有认购书在手,开发商不会给你让步的,你不签买卖合同,他就说你违约,要没收你的定金。这样,在售楼人员的连声催促之下,许多人就糊里糊涂地匆忙当场签了字。等到发现情况不对时,就吃了哑巴亏。也有部分人在签字时觉察出不对劲,但由于有《房屋认购书》的约束,为了那1万元定金不至于打水漂而违心签了合同。当然,也有人付出放弃定金的代价拒签。
其实,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说必须先签《房屋认购书》才能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不过是开发商为了套牢顾客的手段之一。去年我买房时,当我表示中意某一套房时,售楼人员就极力怂恿我签《房屋认购书》。我说不用了,我看买卖合同上的条款如果没有什么不妥的话,就直接签买卖合同得了,认购书是多余的。售楼人员笑眯眯地说“其实这只不过是一种形式而已”。我当即反驳“签了字即要付法律责任的,怎么能说是形式呢?”
当天我没有立即决定购买。此后的10多天内,售楼人员不断给我电话,说我看上的那套房子有很多人也看上了,叫我快点去签认购书和付款。从此可以看出,所谓的“房子紧俏”的传说是假的,如果“有很多人也看上”那你就卖给他嘛,何必催我?在买卖房屋的销售中,买卖双方比的是耐心。顾客迟一天购买,不会有多大的损失,总还不至于就睡大街吧?而开发商迟一天卖出,就要多付一天的银行利息,多担一天的风险,顾客为什么要表现出比开发商更着急呢?最终,我在没有签订认购书的前提下,在开发商修改部分条款后直接签了买卖合同。
支招:不要签《房屋认购书》,看准协商好合同条款再决定购买。
(二)签约前隐瞒行政收费
按照有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要进行备案,由此会产生一些行政收费。而在购买者签订买卖合同及支付首付款之前,售楼人员是不会告诉顾客的,因为这可能影响顾客的情绪。当签订合同之后,他就会要求顾客全部承担。
在我签了买卖合同约一个星期之后,售楼人员打电话叫我交80元的合同备案费。我说“为什么要交”? 售楼人员解释,这是房管所要的,不关开发商的事。我说,既然是行政收费,也无可非议,不过我们事先没有约定由谁承担,那就各自一半。售楼人员说不可能的,“房子是你的,应该是你交”。我说房子是我的这没错,可现在要备案的是合同,合同可不是我一个人的,而是我和你开发商共同的。售楼人员没撤了,丢下一句“你不信,那就自己去房管所问”。我没有理会。
此后每隔几天,售楼人员就来电催我办理备案费的事情。次数多了,他也有些焦急(毕竟与他的提成有关),对我说“备不了案是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如此僵持了一个多月,我看也差不多了,即使开发商让步,也就是能挽回40元,折腾那么久也行了,就到房管所问清楚后交了钱。
支招:签约时明确房价总额之外的其他费用承担方式。
(三)付款方式上留后手
业主如果不是一次性付款的,开发商肯定在买卖合同上有一条款关于逾期付款责任的约定。比如是采用按揭贷款方式的,规定业主一定时间内(大多数为10天左右)没有完成付款手续的,将要承担违约金。但是,业主一般对贷款手续不是很了解,加上开发商的售楼部为了其业绩,一般会口头上承诺负责代办贷款手续,只要业主提供有关材料就行。这就为日后的争议埋下了一个隐患。
我买房的时候,是采取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也是售楼部代办贷款手续,但合同上写的是业主在支付首付款后“10天内到开发商指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前面我说过,因为恼火售楼部事先没有告诉我备案费的问题,而与他僵持了很久,交了首付两个多月之后,贷款手续才办妥。当时我就斟酌,我这样做会不会导致我付款时间违约?我分析后认为不会。首先,条款上写的是10天内去办理手续而不是获得贷款,其次也是最重要的是,“开发商指定的银行”是哪一家没有写明。到交房时,由于开发商延期4个多月,我和其他业主一起追讨要违约金。
果然,开发商拿出了“撒手锏”:我延期交房,你们也没有按时付款啊。确实,我们这帮业主没有任何一个能够在支付首付款后10天内办理到贷款。其他业主觉得冤枉:我们接到售楼部的电话就已经按时提交材料了呀!开发商说:即使是我代办,你们也没有按时提交材料啊。什么,你接到我方电话就马上交材料了?有证据吗?一副赖帐样子。
我对其他业主说这没用的,当初售楼部承诺代办贷款手续没有任何书面文字,收到材料也没有收据,合同上写的是业主自己办理,在法庭上是说不清楚的。要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以牙还牙,即他赖我们也赖。合同不是要求我们向“开发商指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吗?那我们就质问开发商,他“指定的银行”是哪一家,工行、农行还是建行、中行?什么时候告诉我们了?我这一招,大出开发商意外,无言以对。估计他原来没有考虑到,也无从补救。
其实,即使业主按时把贷款材料交给售楼部,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际上均不可能在10天内获得贷款。首先,售楼人员出于方便考虑,刚收下一个业主的材料不会就立即送去银行,肯定是累积有一批才送去的。其次,银行收到材料后也要做必要的审查,这需要一个过程。第三,从2003年6月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不得为没有封顶的商品房发放贷款,这个规定很多人都不知道。刚开盘的的楼盘,基本上还没有封顶甚至刚露出地面一两层,这时候你去购买能在10天内获得贷款吗?最后,开发商对我们让步了,支付给了我们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不再以我们逾期付款为理由扣减。
我本来是有意拖延办理贷款手续的,凭着开发商合同上的漏洞占了便宜。但是当开发商完善了合同上的细节之后,以后买房的业主就未必有我这样幸运了。
支招:采取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业主,由售楼部代办贷款手续的,一定要书面说明并要求收到贷款材料后出具收据。特别是在楼房没有封顶时购买的,必须在合同上注明。
(四)隐瞒交房后的管理及费用
房屋交付使用后,必然会产生装修管理、物业管理等问题。那么业主的装修将会受到什么限制、应由业主承担的物业管理费用有多少,在交付房屋之前,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告诉你(目前南宁较规范的部分楼盘做到了事先告知)。因为顾客如果事前了解有那么多限制和费用,未必会决定购买。
直到顾客来接收房屋时,开发商才列出一张长长的清单,什么装修押金、管道煤气开户、物业管理、水电周转金、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等,要求业主再交纳这些费用,否则就不给钥匙,把本来是平等地位的另一方变成了骑在业主头上的管理部门。到了这一步,许多人或是怕麻烦,或是怕惹不起,或是在“买得起马也就买得起鞍”的心理作用下,对开发商的要求照单全收。进驻了新居之后,要装修,物业公司会告诉你,这样不能做那样装修也不行,让你有火发不出。在我接收房屋时,也不例外地碰上了以上麻烦,自然是几番嘴舌理论直至走上法庭,才迫使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让步。
其实,根据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商在与顾客签订买卖合同之时,有义务告诉顾客,已经聘请了哪一家物业公司来进行前期管理;从什么时候开始由业主承担物业管理费用,数额是多少;小区业主的前期守则包括装修限制有哪些内容;等等。
规定不难理解:买过房的朋友都知道,开发商都是委托物业公司交房的。在领钥匙的时候,物业公司要一一核对业主的购房合同、付款票据、身份证等东西,这也应该,免得假冒。但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换个角度,你验了我的证件,我也要验你的证件:物业公司你不是自称是开发商聘请的前期管理单位吗?空口无凭,你也得提供有关材料证明有资格收取我的物业管理费。否则,我今天交了钱给你,明天你跑了我去哪里找你?假如明天又来一家物业公司,也说是开发商聘请的前期管理单位,又要求我再交物业管理费咋办?
正因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是由开发商指定的,业主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发言权,所以法律对前期物业费用如何承担作了规定: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物业公司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打个比方说,我先点好菜再邀请你去吃饭,事先如果没有说明的话,当然是我买单。否则,结帐时我说AA制或你买单吧,你心理肯定不爽,是不是?如今,开发商聘请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就好比请客吃饭,事先没有在买卖合同上约定,那就是谁聘请的由谁负责物业管理费用,凭什么你点的菜由我买单?
再说装修限制。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定程度上的管理还是必要的,比如说不能破坏房屋公共承重部位、不能破坏公共水电系统,等等。但是,某些小区物业公司对门窗玻璃的更换、防盗网的位置等小事都要干预,甚至还要开发商同意。他们有此权力吗?如果业主在买房时,开发商把前期物业管理细则书面告诉了业主,物业公司是有权干涉的。反之,则不能。因为业主我如果事先知道有这些装修限制,可能不买你的房子。你事先没有告诉我有这些限制,等我接收房子时才说,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举个例子来说,我买了一辆摩托车,要加个车头篮或尾箱什么的,难道还要征求摩托车销售公司或生产厂家的意见?
支招:对于交房时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要求另交的费用,如果购房合同上没有的给予严词拒绝。对于装修限制,原来没有约定的,除非涉及公共部位,否则不必理会。实在理论不行就法庭上见,一味妥协只能助长歪风。
购买商品房是大件消费,请慎重对待买卖合同,不要轻易签约。以上本人的亲身体会,意在抛砖引玉,希有类似经历的或准备购房的网友跟帖交流,共同遏制开发商的不良行为。
转自广西新闻网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