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找不到肇事者谁担责?整栋业主都可能成被告
一小区物业张贴了禁止高空抛物的通知
■南宁晚报讯(记者 潘国武/文 宋延康/图)南宁金之岛楼上掉下玩具砸中曹女士头部,一名男子在高新大道某小区里被高空抛物铁块砸中。在南宁发生的两起高空抛物伤人事件,幸运的是伤者并无大碍,责任方事后主动协商赔付……
今年6月13日,深圳一名6岁男童被住宅楼高空坠落的玻璃窗砸中;6月19日,南京市一名10岁女童被高空抛物砸中被送医救治……连日来,全国各地都有高空抛物的意外发生。那么,假如受害人受伤后寻找不到高空抛物的肇事者,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
案例
两起高空抛物
砸伤楼下2名过路人
曹女士从友爱路金之岛小区楼下走过,被高楼掉下的玩具砸伤头部。原来,那是“熊孩子”不小心把玩具扔下楼引起。大叔徒步在高新大道某小区里,结果被楼上掉落下来的铁块砸到右肩膀,并受了伤。那是一栋交付仍在修装的房子。最终,在警方等部门的配合下,责任人和受害者进行和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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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女子取车被高空坠物砸中头部
时间:6月24日
地点:友爱路
6月24日晚上7时许,曹女士下班后前往友爱路金之岛城市广场停车场取车。在一楼人行道拐弯处,她被某物猛然砸中头部,顿时鲜血直流。附近店铺一名女工作人员见状,急忙拿着纱布跑过来帮曹女士包扎止血。
事发时,不时有物品从空中坠落,掉在地面发出清脆的撞击声,现场有几件儿童玩具,还有一块没有链带的手表。据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朝阳派出所的蒋警官介绍,警方到场了解情况后,要求小区物业排查可疑住户。最终,在事发楼座的17楼找到了涉事的住户陈女士。
陈女士说,事前她在厨房里煮饭,两个小孩在阳台上玩玩具。她估计,小孩不小心把玩具扔下楼。经医院检查,曹女士为头皮挫裂伤,其他一切正常。6月27日,双方在派出所达成赔偿5000元医药费的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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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楼上装修掉下铁块砸伤过路人
时间:7月2日
地点:高新大道附近某小区内
7月2日下午,有网友反映在回家路上,看到一名大叔行走至高新大道附近某小区居民楼旁时,突然倒地不起。路人上前查看,发现大叔右肩膀发红。之后,大叔被送往就近医院救治。
据目击者称,他们听到大叔突然大喊一声“哎哟”之后,人就倒地了。查看发现,大叔当时是被楼上掉落的铁块砸到右肩膀。铁块大概有两根手指般大小。
7月3日上午,该小区物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事发地为正在装修的11号楼楼下。受伤大叔和涉事业主已就此事达成了共识,双方决定私下协调解决,物业工作人员便离开了现场。
说法
互相监督积极举证
可避免高空抛物发生
面对高空抛物的意外发生,如找不到肇事者,受害者该怎么办呢?据蒋警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的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意味着,找不出高空抛物责任人的,整栋楼的业主都可能成为被告。
业主看法 同楼层业主没有空中抛物不该受牵连
“同一楼层里,邻里间应相互监督,一旦发现对方有空中抛物的行为,应及时向物业等部门反应,做到及时干预及时制止。”明秀东路某小区业主劳女士认为,不是高空抛物人,不应该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除业主自律外,物业的严格管理同样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物业日常巡查时,如发现高楼业主在阳台摆放花盆等易坠物时,应及时制止;如发现某个单元有人往楼下扔垃圾的行为,物业应该盯紧守候并揪出肇事者,同时将这些业主的信息登记在内,一旦出现问题应该先到这些业主家进行检查。
“高空抛物砸伤路人,换位思考我们也能理解受害人的心情,但让没有实施空中抛物的人一起来承担赔偿责任,有‘纵容空中抛物行为’的嫌疑。”多名业主认为,当事人空中抛物时,肯定有指纹痕迹等相关物证。执法部门应该加大执法力度,从细节入手寻找到高空抛物人员,并依法处理,这样才能震慑高空抛物的不良行为。
物业观点 事前均已做好提醒不该为此“买单”
“我们在小区宣传栏、出入口和单元楼通道等处,粘贴有‘严禁空中抛物’等提示,平时还通过业主微信群发布类似的提醒信息。”北湖路尾某小区物业负责人王先生表示,物业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如果仍要承担大部分责任,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王先生说,业主从高楼往楼下扔垃圾的现象,在小区里时有发生。物业曾通过调取电梯监控等途径,很快就查找到小区某栋居民楼16楼的涉事业主家。可对方矢口否认有高空抛物的行为。
“每次有高空抛物的新闻报道之后,业主都在微信群里公开讨论。”长兴路某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表示,业主在微信群里公开讨论高空抛物时,物业工作人员也跟随互动,并借此告诫大家高空抛物的危害等。不过,仍有业主视而不见。
多个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表示,高空抛物砸伤人却找不到肇事者,让该栋楼业主和物业来承担责任的做法,无法达到治标治本的目的。因为空中抛物的人根本没有受到惩罚或者赔偿的数额比较少,这样就会导致其心里对法律没有敬畏感,高空抛物的现象可能会卷土重来。
专家支招 “无过错推定原则”能促进相互监督
社会学专家谢金甫教授认为,高空抛物是市民素质修养差、功德低下的一种表现。有这种行为的人,他只想到方便自己,不在乎妨碍或者伤害他人。由于高空抛物取证难度大,高空抛物的行为得不到严惩,就无法达到根治的效果。
“高空抛物可分为故意和无意两种情况,对这种行为的责任承担也涉及民事与刑事两个层面的问题。”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的莫远锋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侵权责任法》等的规定,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即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无论行为人是否为故意或过失,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均需要承担责任。
莫远锋认为,这样的公平责任补偿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对多数无过错人不公平。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上述规定能使得业主可以通过互相监督、积极举证等方式,使真正的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尽量避免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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