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买车当心这些“霸王条款” 遇到果断投诉
不知道小伙伴们买车时会不会注意看买卖合同的内容?合同里常常出现一些霸王条款,让作为消费者的我们无可奈何。
今天(11月15日)上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汽车销售行业行政指导会。会议上,有关部门点评了《汽车销售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纠正汽车销售行业霸王条款现象。
如果你买车碰到了这些霸王条款,请一定要勇敢说不!
条款1:购车方需将约定之车价款缴清后方可提车。
如购车方超过议定交车日期30日交付,经供货方书面催促仍不办理交款提车手续的,供货方有权解除合约并没收全部定金,如供货方超过议定交车日期30天未能交车,经购车方书面催促仍未能在5日内交车的,购车方有权解除合约,供货方应全额退还定金给购车方。
专家:这类条款属于涉嫌免除或减轻除销售方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定金规则属于各类合同常见规则,对此,现行法律有明确规定。类似条款对于定金的约定不仅对于买方不公平,而且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先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上述条款中“供货方应全额退还定金给购车方”违反了定金罚则的规定。
格式条款2:买方提车前应当场对车辆号、外观、内饰、加装用品以及基本使用功能,特别对制动、转向、灯光、水、电、油、气等状况进行检查,如有异议,应当场向卖方提出;买方提车后,视为接受。
专家:这一条款涉嫌免除或减轻销售者的三包义务和限制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三包权利。
对车辆制动、电路、油、汽等,因为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消费者并不能通过当面查验发现问题,同时超出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范围。
格式条款3:合同生效后,除车辆本身质量问题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退车要求。
专家:这一条款属于涉嫌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另外如果甲方提供的车型、颜色或许诺附赠升级设备不兑现,内有履行原合同中的约定,也不允许乙方退车,即解除合同,有失公允。
格式条款4:在乙方开车离开销售点,至上路后,出现任何问题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翻车、罚款、交通事故)。
专家:这一条款涉嫌免除产品销售方或生产方的基本义务。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因为汽车本身质量引起的问题,经营者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格式条款5:客户提车后因证件不齐全、未上牌在行驶中被交警处罚和其他交通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
专家:这一条款涉嫌免除销售方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条“其他交通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排除了因汽车质量存在问题导致的交通事故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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