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房架空层价格该怎么定 南宁住房局征求意见
为有效隔离地面潮气,方便通风采光的底层架空设计在南宁市不少小区都能见到。然而架空层可出售还是可出租?售价方面有何规定?日前,南宁市住房局对《南宁市政府关于印发房改住房底层封闭架空层出售问题的通知》进行了修订并形成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各位市民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向市住房局反馈。特别说明,该《征求意见稿》只针对架空层出售或出租,仅适用于单位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和已批准职工全额集资建设的住房。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价格如何定?
架空层应根据层高和地段区别计算
住房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价格方面,架空层的层高根据设计而定,注明架空层属于计算建筑面积范围的(层高等于2.20米的。2002年5月1日前不算面积,2002年5月1日以后计算面积),按出售当年市政府批准的公有住房价格的60%计算;架空层不属于计算建筑面积范围的,按出售当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有住房价格的30%计算。
关于架空层出租,凡不愿意购买的,可租用,并按标准收取一定租金。具体标准为:架空层属于计算建筑面积范围的,租金按现行公有住房标准收取;架空层不属于计算建筑面积范围的,租金按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
另外,架空层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地段及建筑结构区别计算。如,旧房给予成新折扣,竣工后每一年成新折扣2%,时间计算到住宅竣工当年,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计算公式为:
实际售价=出售当年市政府批准的公有住房价格×60%(或30%)
架空层实交款=实际售价×(1-使用年限×2%)×(1±地段调节系数)×面积
哪些可出售出租?
公有住房未出售的封闭架空层
记者了解到,不少小区的架空层不是被开发商卖掉就是被物业出租,还有的被部分业主“霸占”,有的被改成了“酒店”,有的被改成了“车库”。那么,哪些架空层可出售,哪些可出租呢?根据《征求意见稿》,凡属房改购买公有住房时未出售的封闭架空层(指住宅按底层按户分割封闭,用于存放车辆或杂物的技术层)都应进行出售或出租。出售的架空层必须和住宅楼基础连为一体。
《征求意见稿》特别指出,架空层属住户共用的暂不出售;通透式架空层不出售。
权属如何定?
职工购买须与产权单位签订买卖合同
根据《征求意见稿》,全额集资建设的架空层,按规定应计算建筑面积的要收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按规定不应计算建筑面积的不再收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按规定存入单位售房款专户。
职工购买架空层时须与产权单位签订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上写明不得改变其结构形式,不得破坏周边道路、绿化及其他相关基础设施。购买架空层的职工交足房价款后,由售房单位到房改部门办理出售手续,而后到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架空层权属登记。
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架空层权属登记时,对有规划审批手续并计算建筑面积的架空层,根据房改部门出具的材料和备案后的不动产测绘成果报告,依权属审核确认程序,随住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对不应计算建筑面积的架空层,根据房改部门出具的材料,可视为与房产有关的必须登载事项,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记载架空层编号、结构、面积等,无须在《不动产权证书》上贴附架空层平面图。
您的意见请反馈到这里——
意见稿书面修改意见可在6月27日前反馈至市住房局,电子版发送到nnsffg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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