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登录

微信扫码,快速开始

查看: 1117|回复: 0

[法规相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优化沟渠用地管理方式的通知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5-11-14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西梧州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优化沟渠用地管理方式的通知

桂自然资规〔2025〕5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水利主管部门:

为落实自治区建设现代化水网体系的工作部署,支持水利工程建设,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沟渠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将沟渠用地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国土变更调查地类认定

本文所指沟渠是人工修建,宽度≥1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附属护路林及小型泵站(泵站设计流量小于10m3/s或泵站机组装机功率小于1MW)。根据现行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分类标准,此类用地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按沟渠调查;已依法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根据建设用地批文批准用途进行调查(主要为水工建筑用地)。宽度<1米的渠道综合到相邻地类进行调查。各地发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与实地现状不一致的,可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或日常变更机制动态更新调查成果。

二、明确土地用途管制要求

沟渠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在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后方可开工建设;涉及占用林地的,从其规定。根据水利工程管理需要,确有必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未批先建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落实补充耕地责任

新建、扩建沟渠,涉及占用耕地的,具体由占用耕地的单位通过垦造、恢复耕地自行补充耕地,或通过缴纳耕地开垦费等方式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辖区内补充耕地任务,各地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补充耕地具体要求;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按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有关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加固、翻新沟渠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在保持原渠道走线和用地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无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沟渠用地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优化调整的,应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规定纳入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类型符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规定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形的,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准入要求

沟渠用地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应严格控制活动强度和规模,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沟渠用地,按照建设活动的审批权限,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及有关部门配合,报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出具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有关主管部门依职责监管;申请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沟渠用地,在用地用海用岛报批阶段,按照《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进行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或重大项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沟渠建设应尽量避让自然保护地,经论证确实无法避让的,应确保项目建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工前要依法依规办理涉自然保护地审核审批手续。

五、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落实联合选址选线要求,在项目规划选址、可研、初设阶段强化对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审查把关,防止搭车用地、粗放用地。探索建立沟渠用地节地案例库,提供查询比对服务。项目建设单位要会同勘察设计单位加强多方案比选,在满足工程设计功能和建筑物安全稳定等前提下,按照渠道“能利用不新开”、渠线(沟道)“能地下不地面、能避让不对穿”等原则,因地制宜优化渠道、道路、闸(阀)及机耕桥等附属建筑物设计,采取土地复合、功能混合和设施融合或其他先进工艺流程、施工工艺和技术减少占用土地,不得将沟渠管理范围、施工范围、绿化用地等无建设内容用地纳入项目用地。对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节地评价严格把关;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节地评价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功能分区和规模;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可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建设单位在施工方案中应做好土方平衡,在满足设计条件、安全和稳定要求的前提下,开挖料直接用于渠堤等土石方填筑,减少弃渣场和取土场占地。

六、统筹涉农项目谋划和实施

在开展灌区工程规划设计阶段,市、县(市、区)水利主管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筹谋划和实施所在区域的灌区工程、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合理安排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将沟渠用地充分纳入土地综合整治或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中统筹实施,充分发挥政策、项目、资金集成优势,避免重复建设和过度投资。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5年11月3日

关联文件:

《关于优化沟渠用地管理方式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广西现代化水网建设的决策部署,强化水利工程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2024年以来,我厅联合自治区水利厅陆续开展了重大水利工程用地保障攻坚行动、水利项目用地保障课题研究等工作。充分调研了解了水利工程用地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其中,沟渠用地保障难问题较为突出。为解决沟渠用地保障难题,我厅积极向自然资源部反映相关情况,并争取到自然资源部的支持和指导。为落实自然资源部指导意见,细化明确操作层面具体要求,我厅联合自治区水利厅起草了《关于优化沟渠用地管理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5年9月,我厅分别征求自治区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等自治区有关单位,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35条。经研究,采纳11条,综合采纳12条,不采纳12条。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沟渠用地管理方式,细化明确操作层面具体要求,提升沟渠用地服务保障效能,推动广西现代化水网加快建设。

四、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统一国土变更地类认定、明确土地用途管制要求、落实补充耕地责任、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准入要求、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统筹涉农项目谋划和实施等6个方面具体措施。其中:
(一)统一国土变更调查地类认定。明确《通知》适用的沟渠范围、地类认定标准及沟渠用地管理与国土变成调查成果的衔接等内容。
(二)明确土地用途管制要求。提出沟渠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水利工程管理要求,建设单位也可申请对沟渠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三)落实补充耕地责任。根据沟渠用地的不同情形,明确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主体和要求。强调严格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或建设占用审批。
(四)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准入要求。明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申请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两种情形的生态红线准入要求。强调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开工前要依法依规办理设自然保护地审批审核手续。
(五)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出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项目规划选址、可研、初设等阶段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审查把关,提出多方案比选、采取工程节地措施、开展节地评价等要求。
(六)统筹涉农项目实施。提出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加强统筹谋划和工作衔接,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和空间布局,将沟渠用地纳入涉农项目一并实施,充分发挥政策、项目、资金集成优势。

五、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沟渠用地管理。

六、执行标准
《通知》主要依据以下文件制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三)《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
(四)《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关于印发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3〕4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5〕40号)。

七、关键词诠释
沟渠:指人工修建,宽度≥1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附属护路林及小型泵站。

八、有力举措
《通知》明确了沟渠用地的范围、调查标准及用途管制要求,提出了沟渠用地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红线底线的具体管控要求,优化了沟渠用地审批流程,有助于提升灌区等水利工程用地保障效能,降低工程建设成本。

九、新旧政策差异
本《通知》属于新出台政策,无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十、特色亮点
(一)进一步明确了沟渠用地范围,统一了沟渠用地的国土变更调查地类认定标准,巩固了沟渠用地管理的基础。
(二)提出沟渠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明确沟渠用地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以及节约集约用地的具体要求,鼓励将沟渠纳入涉农项目一并实施,缩短审批周期,降低建设成本。

十一、注意事项
相关内容已在《通知》中明确,无特别说明的注意事项。

十二、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解读部门:综合处
解读人:崔庆禄
联系电话:0771—5388245

来源:广西自然资源厅网站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