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与文某两人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后双方由于性格、志趣不合,梁某不愿意与文某共同生活,文某要求梁某返还彩礼,梁某不愿返还,双方因此多次发生纠纷,经过双方亲人调解未果。
事后,梁某发现村里到处张贴着A4纸大小的“小广告”,上面不仅有梁某的头像,还载明了梁某的具体家庭住址以及个人身份信息,“梁某不肯与丈夫共同生活,一直回娘家,婆家去接她也不回家,彩礼钱也不肯退。”张贴的内容较为隐私,且范围分布较广,不仅张贴在梁某老家的村路口、学校旁、镇中心街上,还有车辆来往频繁的多处路桥、公路岗亭等,这些地方人流量大,消息散播广,同村居民很快就知道了这件事情。梁某发现后要求文某停止张贴,文某对此置之不理。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梁某便向陆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图片来自网络,与本文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该“小广告”内容详实地描述了梁某的姓名、户籍地址、婚姻信息,描述的内容还涉及同房信息,属于梁某的个人隐私,属于倾向性陈述,导致公众对原告的人品、品德作出否定评价,从而降低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文某对梁某构成名誉权侵权,应负担停止侵权、消除负面影、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故梁某请求文某登报道歉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文某连续在《玉林日报》登报三日,对梁某进行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文某的行为给梁某的精神带来了严重损害,应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判决文某赔偿2000元给梁某。
赶紧转发相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