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爆料] 北流市某酒吧娱乐里一个眼神引发的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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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7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个眼神引发的血案》
主讲人:李金莲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5日晚上,李某晓、李某建伙同绰号“老二”等人在北流市某酒吧娱乐。酒过三巡,恍惚间到了次日凌晨1时许,黄某某路过该酒吧通道时与“老二”相互盯视发生争吵,酒吧管理人员和保安见状上前劝阻,黄某某走出该酒吧门口空地处,李某晓、李某建、“老二”等十多人上前围住黄某某进行拳打脚踢。李某建持刀连捅黄某某致使其轻伤一级。
经查实,他们是长期盘踞在北流市城区作恶多端的恶势力团伙,在北流市城区或乡镇周边地区,伙同他人无事生非、逞强耍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某晓、李某建、李某东、龙某波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属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酌情从重处罚,分别判处李某晓、李某建、李某东、龙某波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四年六个月、四年、三年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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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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