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爆料] 北流某公园附近自导自演,主人公把自己“演”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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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故事开始
      事情发生在 2020年11月,丘某、吕某、王某A、王某B四人经商量后,由丘某驾驶一辆小车搭乘王某A、王某 B、吕某去到北流某公园附近,由王某B负责搭讪路人被害人何某,假装询问老中医的住处,吕某趁机上前搭话,称其知道老中医的住处,诱骗何某上车带路找到王某A,由王某A负责扮演老中医的孙媳妇,以何某儿子有血光之灾需要做法事为由,骗取何某55000 元。
      尝到甜头的丘某等人觉得这种自导自演“赚”巨款的办法很“快”又很“行”,于是过了几天,丘某等人以同样的方式,骗取另一被害人李某11000元和一个银手镯。
       殊不知,这种妄想通过“自导自演”赚“巨款”的歪点子,给丘某等人都戴上了一副“银手镯”,丘某、吕某、王某A、王某B的违法行为最终亲手把自己“演”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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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结束
       经法院审理,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人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王某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王某B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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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没有不劳而获的“好事”,想要挣大钱,就应该堂堂正正,做事情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不要像上述主人公那样,“自导自演”,恶果就是把自己亲手“演”进监狱。在此检察官请广大市民提高防诈意识,不要轻信他人,防止上当受骗。

法条小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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