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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截图。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系统总结醉驾入刑以来的执法司法经验,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依法办理醉驾案件,“两高两部”经深入调查研究,联合制定了《意见》。
《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以贯之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意见》规定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十五种从重情节,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理;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意见》建立健全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酒驾醉驾治理体系,有利于更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部分要点如下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宽处理:
自首、坦白、立功的;
自愿认罪认罚的;
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央视新闻 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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