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展“铁拳”行动、食品安全专项行动以来,玉林市聚焦容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主体,全面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查处一批食品安全领域案例,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将2023年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玉林市玉州区某凉茶铺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案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当事人制作并销售的“四时感冒茶”检出对乙酰氨基酚含量151mg/kg、“肠胃湿热茶”检出对乙酰氨基酚含量15mg/kg、“特效口腔茶”检出对乙酰氨基酚含量301mg/kg。当事人销售添加有对乙酰氨基酚的“四时感冒茶”“特效口腔茶”“肠胃湿热茶”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2023年11月10日,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受理并立案侦查。
2.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黄某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案
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德国黑金刚”、“黄金玛卡片”、“极品伟哥”等7种食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经营含有“西地那非”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2023年8月31日,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受理并立案侦查。
3.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北流市某冷冻食品销售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回味爪、泡椒老鸡爪案
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回味爪、泡椒老鸡爪,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涉案的回味爪、泡椒老鸡爪,未查验相关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3年6月30日,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89元;3.没收查封的泡椒老鸡爪13包;4.罚款20000元。
4.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北流市六靖镇某百货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绿谷美香粘米、大台芒案
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绿谷美香粘米,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的大台芒,经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谷美香粘米、大台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3年7月12日,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1.2元;2.罚款15000元。
5.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兴业县石南镇某便利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当事人店内的货架上摆放有以下待售且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统一香菇炖鸡面2桶;(2)精酿狗鹏克英式印度淡啤酒2瓶,且无法提供上述过期食品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材料、进口食品报关单。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3年3月30日,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罚款6000元。
6.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容县自良镇某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待销的“绿茶 ”、“碧螺春”茶等6个品种共23包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上没有标明生产日期。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3年2月15日,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7.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陆川县某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2023年3月31日,当事人自消餐具(碗)、(碟)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且经2023年2月3日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3年5月24日,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300元的行政处罚。
8.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玉林市福绵管理区某油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案
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当事人生产的花生油,经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标准指标≤0.25g/100g,实测值:0.68 g/100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23年8月7日,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9.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博白县旺茂镇某饭店使用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及地址的食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再加工销售案
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当事人将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及地址的调味品用于加工制作(炒菜)供给顾客食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 2023年10月7日,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调味品1桶;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3.罚款12000元。
10.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老姜和香蕉,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措施,落实整改,张贴召回公告,对上述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老姜和香蕉采取了召回措施,当事人建立有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了供货者《营业执照》和销售票据,如实记录老姜和香蕉的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履行了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等义务。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非其主观故意。且没有收到消费者因食用老姜和香蕉出现身体不适的相关投诉和举报。2023年4月26日,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