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汉中市南郑“8·03”案件公安联合办案组就“公职人员张某醉驾致2死2伤”发布警情通报。通报指出,张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也已给予张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酒驾醉驾,害人害己。这起惨痛的悲剧,再一次为社会敲响了警钟。特别是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当以案为鉴,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中国纪检监察报 第二版 评论 驾前贪杯 驾后伤悲)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并非小事,关系到党风政风,关系到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酒驾醉驾行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甚至触犯刑法。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醉驾醉驾是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会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还会面临法律和纪律的严厉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违法犯罪党员视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党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纪法要求如此明确,代价如此之高,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为何仍时有发生?说明许多干部纪法意识淡薄,存有侥幸心理;自律意识不强,放松警惕,以身试法,最终害人害己,让自己追悔莫及。
古语有云:“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常自查才能发现问题;常自省才能常清醒。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以案为鉴,以通报的典型酒驾、醉驾案例问题为“清醒剂”,自觉筑牢拒腐防变的作风“防火墙”,带好思想“紧箍咒”,带头遵守纪律规矩,作出良好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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