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因价格优势受到部分有购车需求的消费者欢迎。在二手车交易中,质量问题不可忽视,北流市民许程就在购买二手车时吃了亏,最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
购置二手车,竟然遭遇泡水车 许程打算购置一辆二手车,于是委托做中介的朋友蒙凡帮忙物色合适的车辆。2021年12月3日,蒙凡告知许程,称帮他找到了一辆寄卖在北流市某车行、性价比很高的皇冠牌二手车。当天,两人便一同前往车行看车。 两人仔细看了该车外观、发动机等,均未发现有什么大问题。为慎重起见,他们将车开到附近的汽车修理厂做了基础检测,也没发现什么大问题。当天,许程将23万元购车款转给蒙凡,由蒙凡帮转交给车商李林。随后,李林配合许程将车辆所有权过户登记至其名下。 为了安心,2021年12月6日,许程委托北京一家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对刚买的二手车进行车况检测。不料,该车被认定为泡水车。 许程当即找到李林,要求退车退款,遭到拒绝。
起诉索还购车款,并主张三倍赔偿 多次协商无果后,许程向北流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车辆买卖合同,车行及其经营者陈强、李林和相关中介退还购车款23万元,并三倍赔偿69万元。 法院查明,涉案车辆为从事二手车买卖的钟旺发所持有。2021年9月18日,钟旺发从广东购买了案涉车辆,放在丁锋的汽配店维修空调并委托代销。2021年12月3日,蒙凡收到许程转来的23万元后,如数转给二手车商李林。李林从中扣了2000元后,将22.8万元转给二手车中介何威。何威根据“行规”,给自己及参与该车销售的李林、丁锋、黄强等人数额不等的“茶水费”后,将余下的20.5万元转给丁锋。丁锋扣除2000元修车费用后,将余下20.3万元转给钟旺发。就这样,该车历经丁锋、蒙凡、李林、何威、黄强等二手车中介的运作后,成功出售给许程。 另查明,涉案车辆2020年5月22日曾因交通事故获得保险理赔款21万余元;维修项目为水淹车。
一审判决:撤销买卖合同,收款方返还款项 法院认为,许程购买二手车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其所购买的车辆已经变更登记至其名下,整个买卖合同已经完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约束收款人,即收取许程支付款项的相对方均受此约束。 案涉车辆经过检测为泡水车,且已经取得保险理赔,而许程购买车辆时卖方未尽告知义务,是在支付了相应购车款并完成交易后才得知此情形。案涉车辆成交价格23万元系该车型对应年限、车况良好情形下的市场行情价格,显然不应是全损车、泡水车的交易价格。许程在交易时误认为该车不存在重大质量瑕疵、车况良好才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因此,许程买车的行为系基于重大误解。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许程主张撤销案涉事实车辆买卖合同及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是,许程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卖方存在故意欺诈、隐瞒事实真相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卖方出卖案涉车辆时存在故意欺诈。对于许程主张三倍赔偿69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该案车辆买卖合同已经被撤销,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根据各方当事人举证查明的款项去向,应分别由已经明确收取案涉款项的相关人员返还购车款。因二手车行已经注销,其经营者陈强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故不应承担该案责任。许程应确保案涉车辆的状况,并在需要变更车辆登记时予以协助配合。 北流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许程与李林、钟旺发、何威、黄强、丁锋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李林返还许程5000元;钟旺发返还许程20.3万元;李林、何威、黄强共同返还许程1.8万元;丁锋返还许程4000元。
二审判决:撤销买卖合同,退车退款 钟旺发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钟旺发称,案涉车辆虽归他所有,但他与许程没有直接的交易关系,也没有委托李林与许程进行交易,许程不能直接向他主张权利。此外,他出资清洗、维修车辆后,车辆与正常车辆并无区别,且他已告知被委托人车辆是泡水车。许程之所以买这辆车,也是看中了它的低价和高性价比,购车是许程的真实意愿,不存在误导的情况。 玉林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涉及买卖及中介服务两个法律关系。案涉车辆在过户至许程名下之前,实际车主为钟旺发,该车系钟旺发委托丁锋代销,在车辆完成交易后,许程所支付的购车款在扣除中介服务费后为钟旺发收取,故案涉买卖行为形成的车辆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钟旺发与许程。李林、蒙凡、何威、丁锋、黄强均为促成案涉车辆买卖交易的中介。钟旺发主张其与许程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与查明事实不符。一审判决认定许程与李林、钟旺发、何威、黄强、丁锋之间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不当,中院予以纠正。 玉林市中院指出,虽然钟旺发事前已经告知丁锋案涉车辆系泡水车,但经多个中介传递信息后,最终促成交易的中介未尽到告知义务,致使许程误以为该车是正常二手车,导致其买下该车。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许程有权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钟旺发卖车所得购车款20.3万元以及李林、何威、黄强、丁锋等人因卖车所获得的中介费用2.7万元,均应返还许程。因该买卖合同依法撤销,许程所买的车辆应返还钟旺发,并有义务配合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手续。 不久前,玉林市中院改判:撤销许程与钟旺发之间的事实买卖合同;李林返还许程5000元;钟旺发返还许程20.3万元;李林、何威、黄强共同返还许程1.8万元;丁锋返还许程4000元;许程将涉案车辆返还钟旺发。(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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