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爆料] 事关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北流人,速提意见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7-11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保障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公正、合理、高效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罚款裁量权的行使标准,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裁量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实施〈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国家、省和市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规定,如认为《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实施〈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也请一并提出并注明“排除或限制竞争”。
提出意见时间: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8月10日
意见反馈途径:以实名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书面信函方式提交相关意见或建议,请在邮件或者信封注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征集意见”字样。
邮寄地址:广西玉林市双拥路97号玉林市市直机关办公一区17、18楼邮编:5370000 电话:2836203电子邮箱:ylyjzcfg@163.com
特此公告玉林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7月10日

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实施《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等次
违法行为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备注
《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
轻微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2万元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
相关处罚标准参照自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引(试行)》中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一般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
较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
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