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05年11月1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伙同其丈夫卓某密谋从广东购买毒品海洛因运回玉林贩卖并联络刘某甲及刘某乙父子,商议由刘某乙到广东代购毒品海洛因回玉林,给予报酬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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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乙到广东后,向卓某提前联系好的毒品卖家“大哥”购买了131.5克海洛因后乘车回到玉林,当其与父亲刘某甲在玉林城区某路口会合时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缴获了上述毒品。
经鉴定,从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随后公安机关在卓某家中抓获了卓某和刘某。在审讯中,卓某、刘某、刘某甲和刘某乙对自己贩毒的事实供认不讳。
2005年11月16日,因需要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公安机关对涉嫌贩卖毒品的刘某监视居住,但是刘某于2005年11月18日逃跑。
2020年4月,公安机关发现卓某父亲家有疑似逃犯出现。公安机关将该嫌疑妇女控制住,该妇女自称“凌某凤”。公安机关对其自报信息进行查询,发现“凌某凤”已去世多年。在公安机关的证据攻势下,刘某不得不承认其因贩毒在监视居住期间盗用死者身份潜逃整整14年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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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州区检察院对该案审查后,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刘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
犯罪后害怕被制裁而潜逃,妄图逃避法律追究,不仅逃不掉法律制裁,而且会对个人的生活带来非常大的负面影响,所有需要实名制的行为都无法实现,比如不能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出行,无法登记住宿,无法获得法律认可的婚姻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面前更无侥幸。与其在外每天过着提心吊胆的生活,不如早日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摄图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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