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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安全行车的前提,但有些人对酒驾的危害认识不够深,心存侥幸,自恃技高一筹,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事故后果令人痛心。
【事故经过】
2022年4月28日3时53分,刘某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236 mg/100 ml)驾驶桂KX***9号牌小型轿车沿北流市城南二路由碧桂园往清水口镇方向行驶,黄某序驾驶桂KJ***7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北流市城南二路由清水口镇往碧桂园方向行驶,双方行至北流市城南二路独竹开发区路段会车时因刘某成醉酒后驾车没有靠右行驶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序现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刘某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236 mg/100 ml)驾车没有靠右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
【责任认定】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刘某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序无事故责任。【法院判决】
刘某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刘某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刘某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北流交警提示
酒后驾车不但给自己的身体、前途,留下不可弥补的遗憾,还会给自己的家人,留下无法消散的悲伤,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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