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期)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中,涉及我辖区3家食品生产企业,4家餐饮企业,1家食品经营企业,11批次样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北流市小亮面食店销售的饺子皮、湿面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北流市小亮面食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贰拾元整(¥420.00);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二、北流市万顺油坊生产的花生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北流市万顺油坊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以及生产经营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的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三、北流市新圩镇圣武面食加工店生产经营的饺子皮、云吞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北流市新圩镇圣武面食加工店生产经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饺子皮、云吞皮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以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陆元整(¥16.00)。
四、北流市新圩镇铭锌杰面食店生产经营的饺子皮、云吞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北流市新圩镇铭锌杰面食店生产经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饺子皮、云吞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贰元整(¥12.00);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五、北流市民乐镇凌开妙油房生产的花生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北流市民乐镇凌开妙油房生产经营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
六、北流市民乐镇巫福荣油房生产的花生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北流市民乐镇巫福荣油房生产经营黄曲霉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七、北流市佳玛特百货超市经营的(购进日期2022年12月26日)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北流市佳玛特百货超市经营食品中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伍元贰角(¥15.2);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八、 北流市陈权面食店生产销售的饺子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北流市陈权面食店(经营者:陈权)销售饺子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经营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伍元整(¥45.00);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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