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为不断增强广大女职工知法、学法、用法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加大对女职工维权保障措施的力度,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除了多举措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外,还建立维权绿色通道,简化流程处理女职工劳动争议。
截至2月28日,今年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女职工劳动争议24件,立案受理的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中结案21件,其中通过调解方式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快速结案17件,其他方式结案4件。
那么,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你知道多少?记者经过多方采访为你解读——
“保胎假”“哺乳假”,符合条件的都可以申请
小郑是一名高龄孕妇,怀孕没多久就发生了流产先兆。一边是工作,一边是胎儿,如何二选一成了摆在她面前的难题。
“可以请保胎假呀!”市社保局劳动关系与监察仲裁科工作人员介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女职工有流产先兆、习惯性流产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医疗机构有效证明,本人提出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适当安排。据了解,“保胎假”属于病假,享受病假待遇。孕期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正常劳动时间。不过,“产检假”一般针对必要的产前检查时间和检查项目。
新手妈妈每天中午都要回家哺乳,因为时间紧,下午上班常常迟到。市仲裁院工作人员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期内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合同期内不结婚、不生娃”这样约定不合法
有生育了一胎的女性求职者想应聘办公室人员岗位,但人力资源负责人以岗位稳定性为由表示不考虑,除非女性求职者保证在合同期内不生二胎。
“这是不合法的!”市仲裁院工作人员表示,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安排岗位或者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同时,也不得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三期”女职工存在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情形,用人单位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但仍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用人单位不得以合同到期为由直接终止,但女职工提出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除外。
产假几天?津贴多少?这些权益女职工要弄清楚
还有一些程序上的问题,同样值得女职工收藏。
比如,准妈妈的预产期要到了,其医疗费要怎么报销?市医保中心表示,女职工产前检查、生育或者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生育保险可直接在医院结算,生育津贴统一按照职工生育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实际参保缴费人均缴费基数计发由医保经办部门发放到单位。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
现在,一些家庭都在积极准备要二胎、三胎。那么,二胎妈妈、三胎妈妈的产假时间怎么算呢?广西壮族自治区目前生育一孩的产假为158天,生育二孩的产假为168天,三孩的产假为178天;难产的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再增加15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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