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道是“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随着法律科普的普及,人们的守法意识、防骗意识变得越来越强。但百密必有一疏,高高筑起的防备心,防住了陌生人的花言巧语,却没有防住“熟人、朋友”的套路。近期,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诈骗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回顾 2018年陈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彭某某,酒桌几经周旋下成了好朋友,经常在一起吃饭聊天。2020年下半年,陈某某沉迷网络赌博奢望通过赌博赚上大钱,但苦于没有资金,于是就想了个歪主意,从朋友彭某某那弄点钱。于是在与彭某某聊天时,虚构其有个朋友有投资项目,类似于某淘、某拼的,如投1万元一天可返利50元,投得越多返利越高。彭某某一开始虽有点心动但还是有所顾虑,陈某某见状,便向其担保投资的钱随时可以退,并不断告知自己投了多少钱今天又收到返利多少。在陈某某的各种利诱和保证下,彭某某终于同意先转账10万元,让陈某某帮其投资。此时的彭某某并不知道这是朋友给他设下的一个骗局。陈某某收到钱后并没有进行所谓的投资,而是拿去赌博和挥霍了。为了稳住彭某某,陈某某每日给彭某某转账500元,让其认为这是投资返利。半个月后,陈某某认为彭某某应该更加信任自己了,于是鼓励彭某某继续加大投资,赚更多的返利。就这样,陈某某先后收到彭某某转账的投资款40多万元。
事发后,陈某某被抓捕归案。北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时代在进步,骗术在更新。诈骗形式从现实到虚拟,从陌生人到熟人,诈骗手段花样百出、层出不穷、防不胜防。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要主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提升反诈防骗能力,警惕身边人“杀熟”,遇人遇事冷静分析,不要轻信他人说辞。特别是在金钱往来中,务必要提高警惕,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财产,防止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也不给别有用心之人以可乘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