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相关] 女子超市盗窃被抓,提出肉偿,老板同意了!结果被告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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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31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薛某是广西南宁本地人,
在市区开了一家中型综合超市,
里面商品种类齐全,生意较好。

超市里,薛某请了几名员工
负责收银、导购和理货,
涉及账目的进货清单和营销总额,
都由他亲自计算和统计。


ceae82c24ee6f8aaee91d03d362091a3.jpg 在连续三个月的月度统计中,
薛某发现在护肤品类上,
总有一两笔销售出去的与进货库存的对不上。
货品消失了,收银台却没有收到卖货款,
这显然是有人盗窃,偷偷夹带出去了。

薛某调看了超市内的监控,
她发现有一名披着长发的年轻女子,
每次来到超市后,就会到处闲逛,
然后在护肤品的货架前停留很长一段时间,
最后每次都两手空空走出超市,
并未购买任何商品。

薛某推测,应该是这名年轻女子盗取了自己店内的护肤品。
但因为护肤品货架没有正对着的摄像头,
无法拍到年轻女子的偷盗行为,
这也就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她有偷窃。

薛某决定按兵不动、守株待兔,
他找来师傅,
在正对护肤品货架的墙壁上,
安装了一个带有拾音器的最新监控摄像头。

正是因为这个摄像头,
让薛某成功当场抓获了偷盗护肤品的女子;
也正是因为它,
让薛某免受牢狱之灾。
摄像头安装好后,
薛某每天有空便紧盯着,
终于在一天夜晚,
年轻女子技痒难耐,
再次来到薛某的超市,
实施盗窃。

女子在超市里逛了很久,
几名售货员正在她附近理货,
女子一直没有下手的机会,
她只好闲逛耐心等待着。

终于等到售货员下班,
超市里也没有了其他顾客,
女子眼瞅着时机到来,
她迅速动手,
将一套护肤品塞在衣服里,
准备匆匆离开超市。

可这一切,
坐在电脑前的薛某通过监控摄像头早已看到。
为了防止女子逃跑,
他不声不响将超市门关上,
然后快步走到女子所在的护肤品货架旁,
直接揭穿了她的盗窃行为。

薛某说自己已经掌握了充足的证据,
要报警解决问题,
女子姓符,
想用钱私了,
可是她又拿不出钱来。

正当薛某拿起手机准备拨打报警电话,
符某主动提出想用肉偿的方式来解决事情。
看着符某是一位年轻貌美的女子,
薛某思考了一下答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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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来到附近的酒店,
于当天夜里发生了关系。
事后,薛某准备起身离开,
符某要求他给自己1200元,
否则便报警自己被薛某性侵害。

薛某认为是符某偷盗被抓,
主动提出的肉偿方式,
自己没有强迫她,
所以不用害怕,
符某只是吓唬而已,
便直接拒绝了。

不曾想,符某真的报了警,
两人被一同带回了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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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6条规定,
违背妇女意志,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这里面,
胁迫指的就是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
利用她们的恐惧心理,
达到精神上的压制,
使妇女不敢反抗,
从而让自己顺利实施奸淫。

符某在接受问话时,
坦然承认了自己的盗窃行为。
但她坚称薛某利用她的偷窃事实,
声称要报警来抓她进行威胁,
见到自己慌乱后,
薛某便又主动提出肉偿的方式,
自己因为害怕,只好与他发生关系。

薛某见对方反咬一口,
大喊冤枉,
但此时的他百口莫辩,
对于符某的一套说辞,无法反驳。

最终,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了如下判决:

薛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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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符某先自愿后诬告,
自己却要承受牢狱之灾,
薛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了上诉。

在上诉期间,
薛某想到自己新安装的那个监控里有拾音器,
里面应该能记录到自己当初和符某谈话的内容。

果然,通过对当初这一段监控录像的调取,
里面清楚表明了是符某主动提出肉偿的。
所以薛某并没有胁迫符某,
两人是自愿发生关系,
薛某的行为也就不构成强奸罪。

符某多次盗窃,
事后敲诈勒索薛某1200元,
最后又诬告薛某侵犯自己,
实际上已构成
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和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274条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64条规定,
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43条规定,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终,
二审法院根据以上情形作出了如下判决:

薛某无罪;
符某数罪并罚后,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薛某虽然洗刷了冤屈,
但他与符某肉偿行为是一种交易行为,
属于卖淫、嫖娼,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所以也必然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以案示理,以讼明法;
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
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以法律己行,
以法卫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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