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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扰乱社会秩序。近日,广东省多地法院对“碰瓷”案件进行了审理。让我们一起看看这些典型案件。
案例
1
用动物血扮受伤 同伙演警察诈骗钱财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杨某、李某伙同他人尾随被害人车辆,迫使被害人车辆靠近同伙“伤者”,实施“碰瓷”行为。“伤者”用动物血液伪装人血受伤,还“报警”给同伙“交警”,“交警”以扣车时间长、扣分等理由让双方私了,以此诈骗财物。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合计32.9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杨某、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和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无独有偶,2019年3月始,罗某永为非法牟利,伙同周某达、赖某梦及其他同案人(另案处理),事前准备好小汽车、假车牌、太阳伞、“黄鳝血”等作案工具,在罗某永的安排下,以故意“碰瓷”制造交通事故后滋扰、纠缠被害人,并拨打虚假的“110”电话报警,由同案人伪装警察接听电话与被害人交流并建议赔偿私了,骗得被害人张某、杨某等7人4100元至200元不等,共计18600元。
以罗某永为首,还逐渐形成以“碰瓷”为“主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该组织经常在广州白云区多条道路上有预谋地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影响群众正常生活与出行,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永、周某达、赖某梦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罗某永、周某达、赖某梦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恶势力犯罪组织,罗某永属于组织的纠集者,是主犯;其余两人属于组织的其他成员,是从犯。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判决:被告人罗某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其余两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及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
2
故意别车制造交通事故 假报警敲诈勒索约18万
2019年1月至7月,张某、李某、刘某、何某等人故意以别车方式使目标车辆避让变道,同伙“伤者”同时用自行车“碰撞”目标车辆,制造“交通事故”,以此要求目标车辆的司机赔偿所谓损坏的手机等财物。案发后,几人通过假报警、电话要挟等方式,要求被害人“私了”,敲诈勒索钱财。
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刘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制造、假装发生交通事故,使用要挟、威胁手段多次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敲诈勒索合计约18万元,数额巨大,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
3
轿车刻意占道低速慢行 同伙故意碰撞佯装受伤
今年1月8日6时许,被告人余某华伙同同案人“拐佬”“风子”(均另案处理)经合谋以“碰瓷”的方式作案,到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凯云新世界后门、凯云商务酒店门前路段,由“风子”提供目标,余某华驾驶小轿车刻意占道低速慢行,“拐佬”骑自行车故意碰撞途经该处的许某的小轿车,制造交通事故并倒地假装受伤,再以赔偿医药费为由,并假装报警,从而敲诈许某20000元。得手后,余某华分得赃款1500元。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华结伙敲诈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余某华伙同案人采用碰瓷要挟的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以敲诈勒索罪认定。被告人余某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判决被告人余某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说法
同是“碰瓷” 为何定罪不一样?
这几起案件同样都是“碰瓷”,为何定罪不一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表示,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区分“碰瓷”违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界限,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又避免打击面过大等问题。在案件审理中,综合考虑主观恶性大小、行为的手段、方式、危害后果以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切实做到区别对待,依法给予从严或者从宽处罚。
权威发布
我国首次对“碰瓷”作出明确界定
10月14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界定何为“碰瓷”,还明确了“碰瓷”的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
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第一次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界定:“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南都记者获悉,此次《指导意见》就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并分类予以明确。常见情形分为诈骗和敲诈勒索两类:
一、诈骗类。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
二、敲诈勒索类。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其他与“碰瓷”相关的犯罪行为还包括:
一、实施“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碰瓷”,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实施“碰瓷”,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定罪处罚。
《指导意见》还对“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从严从重惩处予以明确,规定对于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从而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法官提醒,“碰瓷”类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车主怕麻烦的心理。日常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不要慌张,要选择报警处理。可用手机拍下事故现场情况、位置等,方便民警取证和责任认定,拒绝“私了”,避免不法分子诡计得手和继续侵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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