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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北流人的自建房!

2025-9-10 11:31 来自 dgdfgdfg 发布 @ 网友播报

9月1日,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玉林市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详情如下:
玉林市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治理责任主体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各级政府、部门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施综合治理。
第二章  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将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考核范畴,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履行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提供支持。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实施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辖区相关行业的自建房消防安全工作,将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平安建设和网格化管理范围,建立健全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检查机制,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属地单位 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将相关违法行为抄告有关职能部门。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建设和使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消防救援机构对经营性自建房建筑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确定该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及时劝阻,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七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的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工作,会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相关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管理区域内的经营性自建房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得租赁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或者房屋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作为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或者公有住房使用。
  第九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经营性自建房消防服务、 消防知识传播、消防援助等消防公益活动。对在经营性自建房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或者消防科技研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表彰、奖励。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 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一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住建、自然资源、消防、应急等部门建立消防安全评估机制,督促用于经营的自建房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委托具备消防安全评估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评估结果,经评估不符合法定安全条件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相关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经营性自建房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等行业企业所属自建房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严查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违章动火作业、违规生产储存经营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管理,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推进信息共享;负责按照现行相关政策和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对具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办理条件的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加强对在自建房内开设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指导自建房内使用燃气的使用者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依法查处自建房内生产、存储、经营、租用场地在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环节的消防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经营性自建房用地、规划手续审批工作,督促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并对违反规划法律法规建设的行为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提供经营性自建房用地面积、土地用途、建筑面积、使用功能、权属等信息,指导、协助镇(街道)对辖区内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登记和排查整治,统筹将消防安全纳入乡村规划范畴,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自建房内农业生产、畜禽屠宰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配合主管部门加强自建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合社区、镇(街道)做好对自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指导经营性自建房内的旅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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