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基本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正式发布。此次修订进一步强化品德、能力和业绩导向,对申报条件、学历资历要求、支教政策等进行了优化细化,旨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覆盖范围广 分类评价更科学
《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研机构等单位的在职在岗教师,民办学校教师可参照执行。评审坚持分类评价原则,设置全区通用职称和乡村教师职称两个类别。乡村教师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所获职称仅在乡村学校有效,流动至城镇学校需按通用标准转评,但聘任年限可累计计算。
为支持乡村教师职业发展,广西对在乡村学校工作满5年、10年的教师,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允许其直接申报中级、副高级职称,通过评审后可直接聘至相应岗位。此外,乡村教师职称岗位实行总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