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转让,是有严格的限制的,宅基地不能转让给非本村村民,如果宅基地转让给外地人,宅基地转让合同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农村村民卖出宅基地之后,可以随时反悔,以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而随时反悔,要求返还宅基地。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个卖家将宅基地转让给外村人,14年后,卖家反悔要求返还宅基地的案例。【(2021)粤1973民初7578号】
2007年4月30日,李某和薛某夫妇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将位于东莞市地使用权面积101.4平方米以283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两人。
李某已收取了两人支付的转让款283000元。薛某夫妇取得案涉土地后依法报建,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民房住宅工程施工许可证,出资兴建了6层约720平方米的房屋,并一直居住使用至今。
2011年,李某起诉薛某夫妇,请求确认2007年4月30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无效;薛某夫妇返还宅基地使用权;薛某夫妇腾空土地上的房屋,并将房屋交付给自己,自己另行作出补偿。
李某起诉称,因为两被告不是田美社区经济集体成员,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无效,因此薛某夫妇应将宅基地使用权归还自己,自己将283000元转让款退回薛某夫妇。
薛某夫妇答辩称:土地上的房屋为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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