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办法》,公共收益属全体业主共有,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用公共收益。
706363
官网截图。
小区公共收益包括8个方面
根据《办法》,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物业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住宅物业共有部分)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净收入。公共收益收入范围,包括利用住宅物业的围墙等活动经营收入等8个方面,具体包括——
利用住宅物业的围墙、小区出入口或者大门、建筑物外立面、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所获得的经营收入;
利用非规划类车位、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所获得的收益;
利用公共场地摆摊、引进自助售卖机或快递柜等收取的管理费;
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者场地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
对通信运营商设立的通信基站等设备所收取的管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