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离世后留下一笔租金遗产,丧偶的大儿媳一家起诉要求将该遗产均分五份,并提出自己和其子女从中占两份额遗产。一份遗产牵扯到了大家族7口人,大儿媳一家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该遗产是分成四份还是五份?日前,玉州区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父母离世,亲人对簿公堂求合理分配租金遗产在原告杨英、张川浩、张川志、张川盛起诉被告张一明、张一辉、张一清、第三人玉林市玉州区某街道某社区某组继承纠纷一案中,被继承人张权与唐玉是夫妻关系,分别于2024年、2015年去世。他们生育有4个子女:张一文(于1997年1月病逝)、张一明、张一辉、张一清。张一文与原告杨英婚生三个子女:张川浩、张川志、张川盛。2015年2月至2021年8月,张一明、张一辉已领到父母张权、唐玉在玉州区某社区某组的土地收益合计38234元,二人已均分处理。原告一方得知后,找张一明、张一辉协商无果,遂诉至玉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定其继承份额并平均分割该租金收益。原告一方认为,被继承人张权及其三子通过签订协议书的方式划分了新旧宅基地,被继承人张权及唐玉未对其他财产进行过处分。张一文先于父母张权、唐玉去世,张一文的份额应由其直系晚辈血亲即原告张川浩、张川志、张川盛代位继承。张一文病故后,原告杨英作为儿媳妇,继续照顾两位老人张权、唐玉的生活起居。原告杨英一家生活十分困难,但是杨英仍然坚持代替丈夫承担了轮流赡养两位老人的义务,在日常劳务方面也给予老人主要扶助,协议分给原告方的两间房屋,原告也继续让两位老人居住至去世。因此,杨英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与其他继承人享有同等继承权。张一文病故后,两被告作为原告杨英丈夫的同胞亲弟、三个孩子的亲叔,私自占有父母的全部租金分红。4名原告依法享有上述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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