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换句话说,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能同时享受,那如果用人单位主动把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给员工,那可以要求员工退回吗?
679909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日,小兰入职广西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为小兰投保了职工生育保险。
小兰于2015年10月2日住院生产。小兰产假期间,公司按小兰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了产假工资。
2015年12月3日,社保部门审核后向公司支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10404.69元,其中生育医疗费为3000元,生育津贴为7404.69元(按产假98天计算)。
2016年1月11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将10404.69元当作生育保险费支付到小兰银行账户。
2016年4月18日,小兰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取得公司同意。
离职后,公司认为公司工作人员失误向小兰多发了生育津贴,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兰返还给公司7404.69元及利息。
679910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公司转给小兰7404.69元系公司失误所致,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转给小兰7404.69元系公司失误所致,并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小兰没有合法根据占有该款已造成公司损失,应当将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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