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北流农民工工资支付!广西发文→
2024-1-5 15:33 来自 qtmtgfwl 发布 @ 网友播报
近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66070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截图。点击图片查看详情
《办法》提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相关分值在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四个等级。
《办法》明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健全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案件情况、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成效以及人民群众满意度等。
详细内容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广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考核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3〕9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6月28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进一步压实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等自治区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相关成员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客观公正、求真务实、奖惩分明、注重实效原则,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突出工作重点,强化责任落实。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实施,自治区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负责组织自治区各成员单位具体落实,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被考核单位上一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考核时间根据国家工作部署和我区工作需要相应调整。
第五条 自治区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自治区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
具体考核指标及权重分值、评价标准在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中明确。自治区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责任分工,细化涉及本部门的考核指标、分值及评价标准。考核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健全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案件情况、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成效以及人民群众满意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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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70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截图。点击图片查看详情
《办法》提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相关分值在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四个等级。
《办法》明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健全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案件情况、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成效以及人民群众满意度等。
详细内容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广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考核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3〕9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6月28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进一步压实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等自治区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相关成员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客观公正、求真务实、奖惩分明、注重实效原则,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突出工作重点,强化责任落实。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实施,自治区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负责组织自治区各成员单位具体落实,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被考核单位上一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考核时间根据国家工作部署和我区工作需要相应调整。
第五条 自治区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自治区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
具体考核指标及权重分值、评价标准在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中明确。自治区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责任分工,细化涉及本部门的考核指标、分值及评价标准。考核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健全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案件情况、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成效以及人民群众满意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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