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10-30 09:46 来自 johnlim 发布 @ 网友播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475197效力状态: 有效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01日标 题: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农厅规〔2023〕5号)发文字号: 桂农厅规〔2023〕5号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01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更好地规范我区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和《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农政改发〔2021〕3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结合广西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23年9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农政改发〔2021〕3号)和《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办发〔2021〕73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土地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第三条  土地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第四条  土地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第五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六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流转、流转合同管理,以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流转、流转合同管理,以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及流转服务体系相关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第七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第八条  土地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九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的土地经营权统一流转,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依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征得承包农户同意并履行书面委托手续。第十条  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第十一条  土地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鼓励和支持流转双方进入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十三条  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第十四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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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更好地规范我区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和《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农政改发〔2021〕3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结合广西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23年9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农政改发〔2021〕3号)和《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办发〔2021〕73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土地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第三条  土地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第四条  土地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第五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六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流转、流转合同管理,以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流转、流转合同管理,以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及流转服务体系相关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第七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第八条  土地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九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的土地经营权统一流转,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依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征得承包农户同意并履行书面委托手续。第十条  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第十一条  土地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鼓励和支持流转双方进入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十三条  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第十四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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