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北流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2023-7-10 16:35 来自 nbupzqbm 发布 @ 网友播报
北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解决北流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解决北流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流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5日(主动公开)
解决北流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北流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桂政发〔2021〕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4号)《玉林市自然资源局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玉林市农业农村局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玉林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解决玉林市市本级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玉自然资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在北流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于2016年6月17日前,已建成的(按有关规定须拆除或没收的除外)土地房屋权属无异议的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有土地来源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按不同时期区别处理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成房屋的,用地来源清楚,经镇人民政府依法公告无权属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补办确认产权的手续。由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检测鉴定报告或鉴定结论认定房屋质量安全合格的,申请人在申请确认产权手续前应当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本方案附件收取标准的地价10%缴交出让金。土地按实际用地范围、房屋按现状直接确权登记。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建成房屋的,有合法用地手续的,规划许可手续不全,符合条件的由规划职能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经镇人民政府依法公告无权属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补办确认产权的手续。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检测鉴定报告或鉴定结论认定房屋质量安全合格的,由北流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按照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进行罚款处理。申请补办确认产权手续前应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本方案附件的地价10%缴交出让金。
用地来源手续是指不同时期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含会议纪要、批示等)、落实政策退还房屋通知、购买公有住房或公产房证明文件、合法契约以及向镇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住用地发票等。
二、已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但房屋规划许可手续不全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前建成房屋的,由规划职能部门出具规划意见,符合规划要求的,经镇人民政府依法公告无权属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补办确认产权的手续。由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检测鉴定报告或鉴定结论认定房屋质量安全合格的,申请补办确认产权手续前应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本方案附件的地价10%缴交出让金。
(二)1990年5月19日之后,已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按北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镇个人住宅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北政发〔2019〕1号)文件规定和程序申请办理。对于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的参照以上方式处理,不需再缴交出让金。
三、不按土地审批面积建设,不超过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面积30%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房屋建造完工的,由规划职能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经镇人民政府依法公告无权属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补办确认产权的手续。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检测鉴定报告或鉴定结论认定房屋质量安全合格的,由北流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按照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进行罚款处理。申请办理确认产权手续前应当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证载面积不需再缴交出让金,超出原证载土地面积的,按本方案附件的地价100%缴交出让金,并根据实际出让面积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至2014年1月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完成前房屋建造完工的,由规划职能部门出具规划意见。经镇人民政府依法公告无权属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补办确认产权的手续。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检测鉴定报告或鉴定结论认定房屋质量安全合格的,由北流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按照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进行罚款处理。申请办理确认产权手续前应当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证载面积不需再缴交出让金,超出原证载土地面积的,按本方案附件的地价100%缴交出让金,并根据补缴出让金后实际出让面积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不符合完善条件的,可先对合法土地及其房屋予以登记,超占土地及其房屋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并在登记簿及证书上注记原房屋登记面积。待完善用地手续后,依据原房屋登记手续确权登记。
(三)2014年1月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完成后房屋建造完工的,对符合条件的完善土地审批手续。经镇人民政府依法公告无权属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补办确认产权的手续。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检测鉴定报告或鉴定结论认定房屋质量安全合格的,由北流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按照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进行罚款处理。申请办理确认产权手续前应当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证载面积不需缴交出让金,超出原证载土地面积的,按本方案附件的地价100%缴交出让金,并根据实际出让面积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的参照以上方式处理,原证载面积不需再缴交出让金,超出原证载土地面积的,原成交单价高于本方案附件的地价缴交标准的,按原成交单价补缴出让金,低于本方案附件的地价缴交标准的,按本方案附件的地价缴交标准补缴出让金;原证载没有缴交出让金的按本方案附件的地价缴交标准补缴出让金。
四、原违规用地建设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在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至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实施前,违规用地建成的房屋(“小产权房”除外)且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间市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补办用地手续的,对尚可采取改进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经镇人民政府依法公告无权属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补办确认产权的手续。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检测鉴定报告或鉴定结论认定房屋质量安全合格的,由北流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按照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进行罚款处理。申请补办确认产权手续前应当补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本方案附件的地价100%缴交出让金。
未依法作出处理,对尚可采取改进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经镇人民政府依法公告无权属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确认产权手续。由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检测鉴定报告或鉴定结论认定房屋质量安全合格,由北流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按照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进行罚款处理。申请补办确认产权手续前应当补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本方案附件的地价100%缴交出让金。可按照项目建设时有关政策规定完善用地、房屋建设等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建设项目用地地类在第二、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建设用地的,按现状地类完善用地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为其他地类的,按原地类完善用地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在本方案印发实施前,根据《北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流市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提升乡村风貌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发〔2020〕33号)《北流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流市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提升乡村风貌工作的补充意见》(北政发〔2021〕3号)文件缴交了有偿使用费(复垦费)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自愿申请补办确认产权手续,报北流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参照以上方式处理,按本方案附件的地价10%缴交出让金。
五、集体土地(300平方米以下)上个人住房产权办理转移登记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并已建设使用的。本着尊重历史原则,集体经济组织完善相关手续后,由规划职能部门出具规划手续,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的,由镇人民政府出具审核证明。经镇人民政府依法公告无权属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确认产权手续。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检测鉴定报告或鉴定结论认定房屋质量安全合格的,在北流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已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后未按照规划建设的或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的,由北流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按照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进行罚款处理。申请办理确认产权手续前应当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本方案附件的地价100%缴交出让金。
在本方案印发实施前,根据《北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流市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提升乡村风貌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发〔2020〕33号)《北流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流市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提升乡村风貌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解决北流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流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5日(主动公开)
解决北流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北流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桂政发〔2021〕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4号)《玉林市自然资源局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玉林市农业农村局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玉林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解决玉林市市本级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玉自然资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在北流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于2016年6月17日前,已建成的(按有关规定须拆除或没收的除外)土地房屋权属无异议的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有土地来源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按不同时期区别处理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成房屋的,用地来源清楚,经镇人民政府依法公告无权属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补办确认产权的手续。由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检测鉴定报告或鉴定结论认定房屋质量安全合格的,申请人在申请确认产权手续前应当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本方案附件收取标准的地价10%缴交出让金。土地按实际用地范围、房屋按现状直接确权登记。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建成房屋的,有合法用地手续的,规划许可手续不全,符合条件的由规划职能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经镇人民政府依法公告无权属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补办确认产权的手续。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检测鉴定报告或鉴定结论认定房屋质量安全合格的,由北流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按照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进行罚款处理。申请补办确认产权手续前应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本方案附件的地价10%缴交出让金。
用地来源手续是指不同时期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含会议纪要、批示等)、落实政策退还房屋通知、购买公有住房或公产房证明文件、合法契约以及向镇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住用地发票等。
二、已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但房屋规划许可手续不全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前建成房屋的,由规划职能部门出具规划意见,符合规划要求的,经镇人民政府依法公告无权属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补办确认产权的手续。由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检测鉴定报告或鉴定结论认定房屋质量安全合格的,申请补办确认产权手续前应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本方案附件的地价10%缴交出让金。
(二)1990年5月19日之后,已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按北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镇个人住宅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北政发〔2019〕1号)文件规定和程序申请办理。对于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的参照以上方式处理,不需再缴交出让金。
三、不按土地审批面积建设,不超过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面积30%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房屋建造完工的,由规划职能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经镇人民政府依法公告无权属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补办确认产权的手续。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检测鉴定报告或鉴定结论认定房屋质量安全合格的,由北流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按照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进行罚款处理。申请办理确认产权手续前应当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证载面积不需再缴交出让金,超出原证载土地面积的,按本方案附件的地价100%缴交出让金,并根据实际出让面积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至2014年1月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完成前房屋建造完工的,由规划职能部门出具规划意见。经镇人民政府依法公告无权属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补办确认产权的手续。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检测鉴定报告或鉴定结论认定房屋质量安全合格的,由北流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按照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进行罚款处理。申请办理确认产权手续前应当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证载面积不需再缴交出让金,超出原证载土地面积的,按本方案附件的地价100%缴交出让金,并根据补缴出让金后实际出让面积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不符合完善条件的,可先对合法土地及其房屋予以登记,超占土地及其房屋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并在登记簿及证书上注记原房屋登记面积。待完善用地手续后,依据原房屋登记手续确权登记。
(三)2014年1月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完成后房屋建造完工的,对符合条件的完善土地审批手续。经镇人民政府依法公告无权属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补办确认产权的手续。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检测鉴定报告或鉴定结论认定房屋质量安全合格的,由北流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按照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进行罚款处理。申请办理确认产权手续前应当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证载面积不需缴交出让金,超出原证载土地面积的,按本方案附件的地价100%缴交出让金,并根据实际出让面积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的参照以上方式处理,原证载面积不需再缴交出让金,超出原证载土地面积的,原成交单价高于本方案附件的地价缴交标准的,按原成交单价补缴出让金,低于本方案附件的地价缴交标准的,按本方案附件的地价缴交标准补缴出让金;原证载没有缴交出让金的按本方案附件的地价缴交标准补缴出让金。
四、原违规用地建设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在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至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实施前,违规用地建成的房屋(“小产权房”除外)且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间市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补办用地手续的,对尚可采取改进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经镇人民政府依法公告无权属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补办确认产权的手续。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检测鉴定报告或鉴定结论认定房屋质量安全合格的,由北流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按照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进行罚款处理。申请补办确认产权手续前应当补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本方案附件的地价100%缴交出让金。
未依法作出处理,对尚可采取改进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经镇人民政府依法公告无权属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确认产权手续。由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检测鉴定报告或鉴定结论认定房屋质量安全合格,由北流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按照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进行罚款处理。申请补办确认产权手续前应当补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本方案附件的地价100%缴交出让金。可按照项目建设时有关政策规定完善用地、房屋建设等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建设项目用地地类在第二、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建设用地的,按现状地类完善用地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为其他地类的,按原地类完善用地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在本方案印发实施前,根据《北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流市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提升乡村风貌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发〔2020〕33号)《北流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流市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提升乡村风貌工作的补充意见》(北政发〔2021〕3号)文件缴交了有偿使用费(复垦费)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自愿申请补办确认产权手续,报北流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参照以上方式处理,按本方案附件的地价10%缴交出让金。
五、集体土地(300平方米以下)上个人住房产权办理转移登记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并已建设使用的。本着尊重历史原则,集体经济组织完善相关手续后,由规划职能部门出具规划手续,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的,由镇人民政府出具审核证明。经镇人民政府依法公告无权属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确认产权手续。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检测鉴定报告或鉴定结论认定房屋质量安全合格的,在北流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已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后未按照规划建设的或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的,由北流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按照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进行罚款处理。申请办理确认产权手续前应当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本方案附件的地价100%缴交出让金。
在本方案印发实施前,根据《北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流市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提升乡村风貌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发〔2020〕33号)《北流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流市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提升乡村风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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