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人也会踩中的这十个“消费陷阱”被曝光了,你遇到过吗?
2023-3-17 16:01 来自 wsww 发布 @ 网友播报
近日,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玉林市人民中级法院、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玉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全市征集评选出2022年度玉林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并予以公布,提醒广大消费者防范“热点”消费陷阱。
1.网络销售假药获刑被罚2021年7月,张先生向福绵区市场监管局举报称,其网上购买“九龙风湿王”来治疗腰椎病,用后感觉心跳加速,且在主管部门官网查询不到该药瓶标签上批号。
经调查发现,从2019年下半年起,罗某志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在某网络平台销售标注虚假批准文号的两款假药“九龙风湿王”和“风克星”,销售金额703647元。
641004摄图网
福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罗某志在网上销售假药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还构成民事欺诈。2022年6月1日,该院向福绵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7月28日,福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判处罗某志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03647元,同时判决罗某志支付销售假药总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2110941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罗某志不服上诉。2022年10月21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消费警示:
网上销售人员信息有可能是假的,且与客户联系多用网络即时通讯工具,使其从事违法犯罪的隐蔽性极大,消费者网购要选择经营资质齐全、规模大、信誉高的第三方购物平台和网上店铺。
2.未按合同履约汽车销售公司被罚2016年12月19日,罗某海与周某、广西某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车辆转让合同》,明确:卖方为广西某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代表人为周某。合同第一条为车辆基本信息载明车牌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信息。广西某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合同结尾落款处加盖该合同专用章。合同第七条的生效载明:双方协议签订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叁万元/辆(30000.00元),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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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罗某海支付了现金30000元作为定金给周某,周某写下一张收款收据给罗某海收执。罗某海与周某口头约定,三年后交付车辆给罗某海。2021年1月14日,因该公司未履行交付车辆义务,罗某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罗某海向周某交付了定金30000元,周某收取定金的行为亦应认定是代表广西某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收取,该公司没有向罗某海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向罗某海双倍返还定金共计60000元。
消费警示:
在购买商品时,消费者应全面、充分地了解经营信息,选择信誉度高的经营者。同时,每个步骤都要保留购买凭证、付款凭证,妥善保管合同、订货单、发票等凭证,以便维权。
3.保健食品店虚假宣传销售保健食品被罚2021年12月,玉林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玉州区阮明保健食品店向中老年人宣传其所售蜂胶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共涉及消费者56名,金额11.3万元。
1.网络销售假药获刑被罚2021年7月,张先生向福绵区市场监管局举报称,其网上购买“九龙风湿王”来治疗腰椎病,用后感觉心跳加速,且在主管部门官网查询不到该药瓶标签上批号。
经调查发现,从2019年下半年起,罗某志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在某网络平台销售标注虚假批准文号的两款假药“九龙风湿王”和“风克星”,销售金额7036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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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罗某志在网上销售假药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还构成民事欺诈。2022年6月1日,该院向福绵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7月28日,福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判处罗某志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03647元,同时判决罗某志支付销售假药总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2110941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罗某志不服上诉。2022年10月21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消费警示:
网上销售人员信息有可能是假的,且与客户联系多用网络即时通讯工具,使其从事违法犯罪的隐蔽性极大,消费者网购要选择经营资质齐全、规模大、信誉高的第三方购物平台和网上店铺。
2.未按合同履约汽车销售公司被罚2016年12月19日,罗某海与周某、广西某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车辆转让合同》,明确:卖方为广西某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代表人为周某。合同第一条为车辆基本信息载明车牌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信息。广西某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合同结尾落款处加盖该合同专用章。合同第七条的生效载明:双方协议签订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叁万元/辆(30000.00元),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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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罗某海支付了现金30000元作为定金给周某,周某写下一张收款收据给罗某海收执。罗某海与周某口头约定,三年后交付车辆给罗某海。2021年1月14日,因该公司未履行交付车辆义务,罗某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罗某海向周某交付了定金30000元,周某收取定金的行为亦应认定是代表广西某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收取,该公司没有向罗某海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向罗某海双倍返还定金共计60000元。
消费警示:
在购买商品时,消费者应全面、充分地了解经营信息,选择信誉度高的经营者。同时,每个步骤都要保留购买凭证、付款凭证,妥善保管合同、订货单、发票等凭证,以便维权。
3.保健食品店虚假宣传销售保健食品被罚2021年12月,玉林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玉州区阮明保健食品店向中老年人宣传其所售蜂胶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共涉及消费者56名,金额1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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