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生态环境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于3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提出,举报线索最高奖励提高至20万元,看看你身边有没有发生相关违法行为?哪些违法行为可以举报?
639017提高奖励金额至20万《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于2013 年实施,分别于 2016 年、2019 年进行了2次修订,2023年2月完成第3次修订,于3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中提出的各级举报线索的奖励金额均有不同幅度增加,最高奖励金额由 10 万元提高至 20 万元。通过实施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依法有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短板和盲区,助力持续深入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构建起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办法》第四条明确提出有奖举报范围:一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含放射性废液、医疗废液)的;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非法转移、倾倒、堆放、处置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三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无主放射源或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的;四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业生产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