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人,快看!事关你家房子
2023-1-9 14:14 来自 gccall666 发布 @ 网友播报
近日
玉林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多部门印发《玉林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给实际工作提供参考
《玉林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列出了不动产登记遇到的涉房涉地历史问题类型及处理方式
玉林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为妥善处理我市不动产登记遇到的涉房涉地历史问题,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规范城市规划建设和国有建设用地管理,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的登记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以及《玉林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玉林市地价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在玉林市本级范围内,存在下列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问题类型及处理方式
(一)有合法的房地产开发建设手续,但在开发建设中存在违反规划条件、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超容积率等问题的不动产登记。
存在上述违反管理规定行为,但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及规划核实的、购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已取得合法国有土地权属来源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现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予以办理,按已建成的建筑现状进行测绘落宗。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同时,相关部门对违反管理规定问题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涉及委托评估补缴地价款的,责成对开发建设单位以补交地价款方式补交经依法评估的地价款后,将相关材料送不动产登记部门存档。
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的行为已发生,且建设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需补缴地价款的,土地评估的估价期日以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间节点为准,如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以竣工验收材料时间节点为准。建设工程无法完成竣工验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开发建设单位按现状提供测绘成果,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建设项目部分(单独楼幢或楼幢中的部分建筑物)符合规划要求的,可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认定,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部分,待处罚整改后,再办理规划核实和产权登记。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质量合格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10%依法进行罚款处理后,检测鉴定报告作为房屋符合工程建设和验收要求的替代材料,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具体补交地价款参照《国有土地出让规范》。
(二)关于解决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办理或开发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失联导致申请主体缺失的问题。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开发建设单位已办理土地首次登记或者已取得合法国有土地权属来源进行开发建设的,小区业主已办理房屋登记,但未同时办理土地转移登记,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合法国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致使小区业主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宅小区属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告知原开发建设单位或原权利人,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国有土地出让规范》补办出让手续并缴清土地出让金及完税后,予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三)关于解决各级人民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职工福利房、商铺上市交易不动产转移登记的问题。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院校等单位委托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建设的,在组织建设时以房开公司名称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单位(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申请主体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不动产登记。建设工程因报建报批手续不齐全或无法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原单位(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现状提供测绘成果,由规划职能部门出具规划意见,符合规划要求的,原单位(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质量合格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10%依法进行罚款处理后,检测鉴定报告作为房屋符合工程建设
玉林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多部门印发《玉林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给实际工作提供参考
《玉林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列出了不动产登记遇到的涉房涉地历史问题类型及处理方式
玉林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为妥善处理我市不动产登记遇到的涉房涉地历史问题,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规范城市规划建设和国有建设用地管理,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的登记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以及《玉林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玉林市地价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在玉林市本级范围内,存在下列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问题类型及处理方式
(一)有合法的房地产开发建设手续,但在开发建设中存在违反规划条件、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超容积率等问题的不动产登记。
存在上述违反管理规定行为,但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及规划核实的、购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已取得合法国有土地权属来源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现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予以办理,按已建成的建筑现状进行测绘落宗。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同时,相关部门对违反管理规定问题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涉及委托评估补缴地价款的,责成对开发建设单位以补交地价款方式补交经依法评估的地价款后,将相关材料送不动产登记部门存档。
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的行为已发生,且建设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需补缴地价款的,土地评估的估价期日以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间节点为准,如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以竣工验收材料时间节点为准。建设工程无法完成竣工验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开发建设单位按现状提供测绘成果,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建设项目部分(单独楼幢或楼幢中的部分建筑物)符合规划要求的,可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认定,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部分,待处罚整改后,再办理规划核实和产权登记。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质量合格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10%依法进行罚款处理后,检测鉴定报告作为房屋符合工程建设和验收要求的替代材料,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具体补交地价款参照《国有土地出让规范》。
(二)关于解决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办理或开发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失联导致申请主体缺失的问题。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开发建设单位已办理土地首次登记或者已取得合法国有土地权属来源进行开发建设的,小区业主已办理房屋登记,但未同时办理土地转移登记,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合法国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致使小区业主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宅小区属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告知原开发建设单位或原权利人,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国有土地出让规范》补办出让手续并缴清土地出让金及完税后,予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三)关于解决各级人民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职工福利房、商铺上市交易不动产转移登记的问题。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院校等单位委托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建设的,在组织建设时以房开公司名称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单位(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申请主体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不动产登记。建设工程因报建报批手续不齐全或无法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原单位(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现状提供测绘成果,由规划职能部门出具规划意见,符合规划要求的,原单位(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质量合格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10%依法进行罚款处理后,检测鉴定报告作为房屋符合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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