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玉林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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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具体如下↓↓↓
玉林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2022年8月30日玉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秸秆露天禁烧管理工作,促进秸秆综合利用,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香蕉、甘蔗、豆类、薯类等农作物在采收后的剩余物。
第三条 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组织建立秸秆收集、储存、运输、综合利用服务体系,并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重大事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