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时将车辆停放在单位指定区域,结果车辆被盗,由此引发员工与单位间的赔偿官司。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职工状告单位的财物损害赔偿案,结果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员工的诉讼请求。
原告梁某诉称,2009年12月起,她在被告北流市某针织厂上班,2010年3月14日上午,其驾驶的一辆本田摩托车到针织厂上班,当中午12时下班时发现存放在车棚内的摩托车不见了,四处寻找皆不见踪影,梁某当即向针织厂的专职门卫反映情况,经保卫人员查实,该摩托车已被偷了。该被盗摩托车购车款7900元,缴纳税款及入户支出1235.85元,合计9135.58元。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上下班,双方已形成了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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