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光台] 北流侬要远离“帮信罪”,不学这个人做电诈“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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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5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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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份,卢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一昵称为“老黑”的男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按照“老黑”的指示从广东省东莞市去到茂名市的一家酒店,将自己的一张中国建设**、一张中国工商**、手机和****给“老黑”的两名同伙使用,并告知他们**的密码以及配合他们进行刷脸验证。经查卢某的前述两个银行账户接收到上游诈骗分子转账的钱款共计310000元。
       卢某明知上游犯罪嫌疑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银行账户给上游犯罪嫌疑人进行支付、结算、转移赃款,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4年4月19日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对卢某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4月28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卢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检察官提醒
       随着社会发展,电信网络诈骗在我们的生活中屡见不鲜,广大群众应当注意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坚决不将自己的**、银行账户等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也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避免在低成本高回报的利益驱使下铤而走险,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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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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