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爆料] 北流某老板擅自将上塘水排放干净,且两年未交承包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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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5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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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鱼塘搞得又脏又臭,村民种的作物都被污染了!我们要解除合同,收回鱼塘。”“承包期限还没到,现在解除我的损失谁来赔偿?”这剑拔弩张的一幕发生在新圩法庭受理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调解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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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陶山村某组与被告李某签订《鱼塘承包合同》,原告将本村组的雷公塘鱼塘发包给被告养鱼适用,并约定了承包期和承包租金。该鱼塘分为上塘和下塘两部分,在承包期内,上塘水为原告灌溉使用,下塘水留给被告使用。因被告未经原告小组成员同意,擅自将上塘水排放干净,且两年未交承包租金,原告遂以被告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
“谋春在时,抢时在水。”承办法官梁珊考虑到当下正值春耕时节,为避免因鱼塘纷争耽误村民们的春耕灌溉,决定实地勘查并着手做双方调解工作。于是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原告认为被告经营的鱼塘水质混浊恶臭,会污染一旁的农田,不利于农作物生长,加上被告未按时交租金,遂坚持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声称,原告村民的灌溉用水来自上塘,上塘水是干净的不存在污染一说,且被告花费了两万元清鱼塘淤泥,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抵扣租金,并非是被告不交租金。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利益冲突较大,梁法官当机立断分开双方,采用背靠背调解法,分别倾听原、被告的诉求,并合理探寻双方的调解基础。随后,梁法官迅速找到矛盾的症结所在,再次引导双方回归案件争议事实,建设性提出被告之前的清淤费用抵扣两年租金,双方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调解方案。被告经过法官的耐心劝说态度有所缓和,思索一番后表示同意,但原告的态度强硬,不肯让步,故调解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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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该村主要以种养殖经营为主,本案的妥善解决对乡村振兴发展有一定示范教育意义,梁法官决定发挥巡回法庭审判职能,将庭审“搬”到老百姓家门口。巡回审判现场,梁法官结合案情进行法律宣讲,向原、被告释明有关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的认定及损害赔偿等法律依据,再次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以先前的调解为基础,梁法官“反其道而行”,巧妙地从解除合同方向着手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同意解除承包合同,既解决了原告村民耕种灌溉的后顾之忧,又让被告的经济损失得到合理赔偿,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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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悠万事,民生为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盘活农村土地资源的重要举措,关乎基层民生,关乎乡村振兴。新圩法庭作为老百姓“家门口”的法庭,致力于贯彻情理法交融的调解理念,努力践行“小案护民生”的社会要求,倾情描绘这乡村振兴的法治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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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6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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