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焦点] “大作为”——北流市人民法院隆盛法庭处理欠债不还等等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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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1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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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庭”的“大作为”
——北流市人民法院隆盛法庭工作二三事


明媚阳光下,北流市隆盛镇中心街道干净整洁,商户规范经营,邻里笑意盈盈,和谐气息扑面而来。
这幅美好画面的背后,展示的是辖区全面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成果。隆盛人民法庭位于北流市隆盛镇,服务隆盛、沙垌、六麻、新丰、大坡外、清水口6个乡镇,人口26万余人。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建设者,隆盛法庭充分发挥根植基层、贴近群众、了解民情的优势,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用实际行动诠释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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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优先化纷争
彭某在北流开了一间装饰材料店,甘某夫妻在附近开装修店并经常在原告处赊材料,2022年至今共累计赊材料31217元,在彭某的多次追讨下,二人仅偿还了1500元。2023年8月,彭某因多次追讨被拖欠货款无果将党某、甘某夫妻二人诉至法院,向法院请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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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负责此案的赵子富法官,仔细查阅卷宗,发现彭某与甘某夫妻已合作20多年,一判了之可能会导致双方后续无法合作,赵子富秉着双赢的原则,在征得当事双方同意后优先考虑进行调解。
为了更好查明事实,赵法官走进甘某家中了解情况。甘某夫妻表示:“连续暴雨导致内涝,部分装修材料被雨水浸泡,现在资金周转不过来。”随后,赵法官跟随甘某夫妻前往仓库所在地进行查看,确认仓库地理位置偏低。他还多次走访市场,了解目前装修行业的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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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法官了解清楚甘某夫妻情况后,便与彭某进行沟通:“甘某夫妻确实存在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他们也在积极筹款,能不能再宽限一段时间呢?”
“法官,如果大家都拖欠货款,我的生意就没有办法做了,我父亲生病住院要花钱,我也很艰难。”彭某对赵法官倾述自己的困难。闻此情况,赵法官对彭某的父亲表示关心,并与彭某话家常,引导彭某释放情绪,缓解压力。彭某感受到了法官的用心,同意退一步,宽限甘某夫妇还款期限。随后,赵法官组织当事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甘某夫妻现场支付拖欠货款6000元,剩余债务一年内付清,双方合作得以继续。







用心维护儿童权益
赵某与罗某是高中同学,2014年两人相恋,2015年办结婚酒席,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7月,女儿出生,孩子自出生便跟随母亲在外婆家生活。
2019年,赵某与罗某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便结束同居关系,女儿由赵某抚养。之后,赵某带着女儿远嫁河南,女儿也更名改姓。2021年,赵某因女儿上户口需出生证明,多次与罗某沟通,罗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交付女儿出生证明。2022年1月,赵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罗某交付女儿出生证明,并支付女儿出生至二人结束同居关系期间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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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赵子富法官认真查阅卷宗,仔细了解案情,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因双方情绪较大,调解无果。后赵法官依法作出判决,孩子由赵某抚养,罗某支付孩子抚养费、交付出生证明并配合赵某给女儿上户口。
为了让孩子健康成长,赵法官对赵某、罗某进行了“一对一”的家庭教育指导,教育二人要和谐相处,赵某要多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罗某要多关心女儿,尽到一名父亲的责任。2022年底,赵法官进行案后回访,联系赵某了解到,目前孩子已办理好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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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盛法庭始终坚持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双向保护原则,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强有力的司法保障。2023年,隆盛法庭获玉林市“妇女儿童维权岗”荣誉称号。







巡回审判促和谐
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在基层群众的诉讼占比中占很大的比重,也是民事审判当中较难处理的一类案件,案件中各方往往积怨颇深难以化解,法院依法判决容易,但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情谊的案例比比皆是。隆盛法庭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却有丰富的经验。
2022年3月,隆盛法庭受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原告李某强等19户村民将被告李某福一户诉至法庭,要求被告拆除侵占路面砌筑的砖墙,恢复路面原有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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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强等人和李某福一户相邻而居,2005年,双方协商签订了《开路协议书》兑换土地用于开路,被告方按协议留出通行道路的土地后开始拆旧屋建新屋,一直保持通行,双方相安无事。直至2018年10月,被告方未经原告方同意,擅自在靠其房屋一侧砌筑围墙,堆放杂物,导致道路变窄。该道路是村民必需通道,村里小学生出行的唯一道路。李某福修建围墙后,导致后驱动货车无法通过,学生上下学不便且增加学生通行危险。而李某福认为大型车辆通过,经常撞到他家房屋墙角,破坏他家的风水,且该土地使用权属于其所有,故其砌围墙无可厚非。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法官前后4次到村里实地走访,同时也走访了周边邻居和附近村民,收集一手资料,确认该道路是原告李某强等19户人家用于生产生活出入的唯一通道,平时主要用于运送生活物资、生产资料、建筑材料等,该村小学的学生上学也须经此路。经现场勘查,涉案围墙长约13.35米,宽约0.95米,高度由北向南逐渐降低,小车通行存在困难,车速缓慢,且无法通过后驱动货车,一定程度上侵犯到原告方的权益。同时,未发现李某福房屋墙角受损或者有修复痕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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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考虑到该类纠纷在农村地区具有普遍性和指导示范意义,对该案进行了巡回审理。由于双方矛盾较大无法调解,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福等人清除围墙内的一切杂物,恢复道路原有通行宽度。
(转载自玉林日报,转载时略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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