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小区成立业委会了吗?估计不少居民面对这个问题,都很难给出答案。不过这种难题以后就可以解决了,近日,广西人大常委会支持修改物业管理条例,通过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承担业主委员会一些职能,解决小区管理缺位的问题,提升业主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11月24日下午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多件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决定等。而修改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增加了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建由业主代表、居 (村)民委员会代表等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的;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也就是说,如果您的小区想要对物业进行管理,但是却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成立业委会的,先行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根据修改后的《条例》,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其人员相关事项适用本条例关于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有关规定,且其人员组成,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专家指出,这次修改要解决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没有业主委员会怎么办的问题,助力基层治理,解决当前业主关心的物业管理的问题。来源丨广西新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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