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去菜市场的消费者 可能遇到过这种情况 ↓↓↓
超市、菜市场 灯光下水灵新鲜的蔬菜 买回家却发现有“色差”
看着色泽艳丽、让人食欲大动的鲜肉 离开菜市场灯光却变了样 那是因为商家给食材开了“美颜灯” 也就是所谓的生鲜灯
11月6日玉林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禁止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
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6月30日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在《办法》施行前,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
一、开展照明灯具自查自纠。即日起开展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自纠,对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使用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的,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设施。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督促市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二、学习知悉相关法律责任。《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消费者如在2023年12月1日《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进行监督,可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6日
《办法》规定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了这一规定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如拒不改正将被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 |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