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切实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新冠防指发〔202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明确“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结算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8号)文件精神,2022年12月7日~2023年3月31日期间因新冠病毒感染(包括诊断为新冠病毒感染、相关基础疾病合并新冠病毒感染)的住院患者,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病友或家属向住院医院按程序提出申请并审核通过后可申请财政补贴。 此项工作已开展了半年多,但仍有部分符合条件的病友未提交申请。按上级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此项工作须尽量在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请符合条件的病友尽量于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新冠财政补助申请。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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