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林某锋、陈某波、杨某、杨某南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危险作业罪一案,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1个月不等。 被告人林某锋,表面上经营着北流市民乐镇工业大道兴旺停车场,暗地里却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成品油经营资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从事非法销售石油成品油的勾当。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至2022年6月7日,被告人林某锋伙同莫某广、蔡某新(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北流市民乐镇工业大道兴旺停车场内私设非法加油点,由被告人陈某波、杨某、杨某南驾驶大货车负责运输,从外地购进燃料油,并雇请莫某海、黄某球、莫某桦(均另案处理)等人以0号车用柴油名义向过往货车进行销售。 据了解,兴旺停车场售卖的柴油比正规加油站的柴油每升便宜1元多、甚至2元,质量没有正规加油站的柴油好。因为兴旺停车场售卖的柴油质量不好,货车加了这种柴油后油滤有问题,还有很多货车司机反映,车辆加了兴旺停车场售卖的柴油后动力不足,这种柴油无质量保证、无安全保障。 2022年6月7日,公安机关对该加油点进行了查处,现场扣押未销售柴油23.17吨,价值共计人民币191947.65元。经鉴定,被查获的柴油为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VI)。经广西桂公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该加油点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共计8991848.69升,销售金额共计52776165.49元。 2022年9月26日,经公安机关动员,被告人陈某波、杨某、杨某南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 2023年1月28日,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锋作为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200万元以上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陈某波、杨某、杨某南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作业罪。被告人林某锋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万元。被告人陈某波、杨某、杨某南因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法官说法: 2021年3月1日,危险作业罪正式入刑,将安全生产领域尚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石油成品油这类危险物品的,即在打击之列。“黑油站”的石油成品油产品不具有正规来源渠道,加油质量、计量均无法保证,轻则使车辆受损,重则引发严重安全事故。“黑油站”也不具备专门的运输、存储条件,极易危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存在巨大安全隐患。无论是私营汽油“生意”的林某锋们,还是贪图小利加“黑油”的车主,都不应参与其中,以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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