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焦点] 北流几人在网络某平台先后开设五间店铺经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的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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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5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对盗版图书的整治力度加大,治理图书盗版工作成效显著,盗版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在网络领域仍然存在大量盗版侵权行为。近期,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便办理了一起利用网络销售私自复制盗版书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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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凌某某等人为了非法获利,在网络某平台先后开设经营“提××图书音像专营店”、“提××图书专营店”、“提××家居生活专营店”等五间网上店铺,通过上述网店上架图书并接收订单后在广西北流市某镇某某村一出租房陈某某等人所经营的印书点内利用复印机、封胶机、切纸机等十几台设备,制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的医学、教辅类等书籍,并通过快递发货方式销售给他人。期间,陈某某、凌某某等人利用该非法印书点在网上某平台销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书籍多达1500余本,销售额达到27余万元。经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凌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2020年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表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在本案中,陈某某、凌谋谋以营利为目的,主动将整本扫描、复制打印好的教科书或者参考书通过网络向他人进行出售,则是触犯了《著作权法》,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当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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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凝聚了创造者们的心血与汗水,是人们的智慧价值结晶与创新成果,如果任由别人盗版、抄袭,将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严重后果,长此以往可供大家选择的优秀作品将会越来越少。侵犯著作权不仅仅是对他人劳动的不尊重,更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保护知识产权,应从每个人做起,不购买盗版书、不观赏盗版影视,共同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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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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