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焦点] 不要脸!玉林男子将女友照片制成黄色小卡片,还到处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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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7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恋爱中的情侣有分有合,
实属正常。
情侣之间因为分手而对簿公堂的事,
也不少见。
只是大多数案件是由于双方
交往期间的经济账没算明白而闹上法庭。
不过,今天这个情侣间的纠纷案,
可不是因为经济纠纷而对簿公堂。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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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女朋友张某曾经是一对情侣,后因张某渐渐疏远陈某,陈某便将张某的照片配以“24小时上门服务”、“性感美女”、“性感少妇”等文字印制成黄色小卡片,并多次在张某居住地附近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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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这给张某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于是她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陈某停止其侵害行为,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审理
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样的法律规定?[color=var(--weui-FG-HALF)]陈某把张某的肖像印制到黄色小卡片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陈某的上诉理由是什么?[color=var(--weui-FG-HALF)]上诉权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之一,陈某对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不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是合理的。
[color=var(--weui-FG-HALF)]陈某认为,自己散发小卡片的行为对张某没有构成身体上的伤害导致张某残疾,所以不认可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支付给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且,陈某认为自己散发小卡片的行为虽然有过错,但也是因为张某有错在先。陈某自述张某在与他交往的过程中,还同时交往了几个男人并骗取他人钱财,所以陈某主张撤销一审中要求他赔付一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法院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陈某主张他是因为张某抛弃、糊弄感情在前,才导致他去印刷和散发小卡片。这个主张并不构成陈某侵害张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正当理由,所以法院不予采信。而陈某的行为,确实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陈某停止其侵害行为,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二审法院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color=var(--weui-FG-HALF)]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人格权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陈某的行为泄露了张某的个人信息、丑化了张某的形象,导致张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给张某带来了严重精神损害。陈某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color=var(--weui-FG-HALF)]法律不仅惩罚着违法犯罪的行为,也保护着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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